第18章 斯坦福大學學生事務管理研究(3)(2 / 3)

不僅如此,職業發展中心還專門設立了“招聘方”和“學生父母”鏈接,前者為招聘公司的招聘提供相關信息服務,如招聘者項目、工作數據庫、招聘會、簡曆服務中心等等,同時提供相關學校機構的網絡鏈接,以幫助招聘方高效地找到有用的信息資源;後者主要負責搜集學生父母的學曆和工作情況,建立必要的社會關係網絡,以幫助學生更好地找到滿意的工作。總之,在職業發展服務方麵,斯坦福大學可謂真正做到了麵麵俱到。

(三)法律申訴

斯坦福大學專設了司法事務辦公室(Office of Judicidal Affairs),負責管理執行有關學生行為的司法過程,旨在建立一個誠信且負責任的社區。以斯坦福大學的核心價值觀,即尊重、信任、正直為基礎,司法事務辦公室努力使對每一件不良行為的裁決都遵循公正、負責、及時的準則。除此之外,司法事務辦公室還努力架設一個令許多社區成員都可以參與的框架體係,社區成員在其中可以接受相關的法規教育,並且參與到對基本行為規範、學術誠信規範和核心價值觀的討論中來。辦公室的責任主要包括:策劃項目以傳播斯坦福基本行為規範、學術誠信規範和學生司法流程;預防可能違反規範的行為;對學生司法案件進行審理。

其具體的機構及人員設置如下:

1.司法事務委員會(The Board on Judicial Affairs,BJA)。由斯坦福大學本科生會(Undergraduate Senate)、研究生聯合會(Graduate Student Council of the Associated Students of Stanford University)任命的學生和由學術委員會(Senate of the Academic Council)任命的教員、由副教務長任命的職員共15人組成。委員會負責製訂與學生司法事務相關的政策,並為法律事務辦公室提供指導。斯坦福社區的成員都可以向委員會提供建議,申請對司法程序進行修訂。

2.陪審團小組(Judicial Panel Pool)。陪審團小組包括至少30名學生和教職工。《學生司法章程1997》(Student Judicial Charter of 1997)中闡明了陪審團的組成:“司法顧問應任命與檢舉人和被檢舉人均不認識的人作為陪審團成員。”司法顧問應確保陪審團成員不偏袒或與待審理案件無利益衝突。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均有權要求撤走他們認為偏袒或有利益衝突的陪審團成員。認為或發現與待審理案件有利益衝突的陪審團成員可撤出陪審團。司法顧問(Judicial Advisor)會在其中選出陪審團(Judicial Panel)和終審陪審團(Final Appeal Panel),小組成員每學年會接受司法顧問的培訓。

3.司法顧問(Judicial Advisor)。是司法事務首席管理者,並且在所有事務中是中立的一方,其主要職能是為參與各方提供建議和協助法律程序的進行。

4.司法官員(Judicial Officer)。在涉嫌違反學術誠信規範和基本行為規範,或其他大學的學生行為規範的案件中擔任首席調查官。他通過與各方會麵來收集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司法官員應決定是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對被檢舉人的正式控告,如果是的話,司法官員會將所有相關證據呈至審判庭(Judicial Panel Hearing),如有必要,呈至終審庭(Final Appeals Panel Hearings)。司法顧問和司法官員是相互合作的關係,共同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