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新《刑法》中與性的刑事法律調整直接相關的法條一共有21條,較之以前的刑法有了很大的增長,反映出國家最高權力集團對性的刑事法律調整的重視---因為社會最高權力集團總是把他們認為危害性較大和必須堅決打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運用相對嚴厲的手段(刑罰手段)加以調整和控製,同時,也表明性的刑事法律風險較之以前更為突出了。性的刑事法律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性犯罪中的強奸罪風險
新《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合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此外,新《刑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上述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
新《刑法》第236條第2款明確規定,奸淫不滿14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如果說強奸14歲以上的女性必須違背女性的真實意誌,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那麼,構成奸淫幼女罪就沒有這方麵的要求了。不論行為人采取什麼手段,也不論幼女是否同意,隻要與幼女發生了性器官的接觸,奸淫幼女罪就成立。在具體處理時,還要比一般的強奸罪從重處罰。
2性犯罪中的流氓罪風險
新《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威脅兒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301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與賣淫有關的性犯罪風險有關賣淫的性犯罪涉及麵很廣,罪刑很多,新《刑法》在《分則》的---“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共有5條(第358~362條)。其中具體規定了以下罪刑: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其中具體的刑罰包括拘役、管製、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另外還有並處的懲罰,如罰款、沒收財產等。
4關於與淫穢物品相關的犯罪風險關於與淫穢物品相關的犯罪,新《刑法》在其《分則》的---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共有5條(第363~367條)。其中具體規定了以下罪刑: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等等。其中具體的刑罰包括拘役、管製、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另外還有並處的懲罰,如罰款、沒收財產等。此外,對於犯有上述罪刑的單位,新《刑法》中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應條款的規定處罰。
5其他性犯罪行為的刑事風險
其他性犯罪行為的罪刑包括“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1條)、“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2條)、“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條)、“重婚和破壞軍婚罪”(第258、259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等。具體的刑罰包括拘役、管製、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另外還有並處的懲罰,如罰款、沒收財產等。
(二)性的民事法律調整風險它是指運用民事法律對觸犯它所保障、規範和調整的性行為和性關係進行懲處的風險。性的民事法律調整風險所指涉的對象是違法的民事性行為,即違反有關民事法律,但尚不構成犯罪的性行為。它們為民事法律所調整、規範或懲處。目前,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主要的性民事法律。其他有關民事法律的條文散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此外,還有若幹法規、決定和司法解釋等,也涉及對性行為的民事法律調整。根據中國現行法律,違法的民事性行為包括試婚、同居、性騷擾、性猥褻等,其實施者所麵臨的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