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政策、法製環境和行政管理環境(2 / 2)

從教育法規體係的建構來看,我國教育法規體係缺失,執法不力的現象較為嚴重。有研究認為,國家的教育法規體係本來應該具有立法體係的完整性、立法範圍的廣泛性、法律內容的適應性、立法執法的嚴肅性和法律責任的明確性。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既有橫向的以各級各類教育發展特征為主導的係統法規,又有縱向上具有獨立效力、卻又與各級各類教育緊密聯係的具體法規。目前,我國宏觀教育法規特別是人力資源開發製度保障不健全,微觀教育特別是學校教育管理法規嚴重缺失,我國教育法規體係中還缺少一些專業性強、法律效能明確而又獨立的教育法規和比較係統的、覆蓋麵廣的綜合性教育法規,如缺少規範各級各類學校辦學的學校法等,以至於部分教育機構以及教育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問題都遊離於具體的教育法則之外。教育執法不力與國家法製大環境有關,需要有政府協調、獎懲製度的配套,需要全社會的支持。目前,部門、地區管理的條塊分割成為教育執法不力的一大弊端,隻依靠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執法,往往缺乏執法的權威性和顯著的執法效果。

二、行政管理環境

改革開放20年以來,特別是在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和《綱要》的指引下,高等教育管理體製改革取得了一係列成績。表現在政府管理教育的職能得到切實轉變,由以前的直接微觀管理轉變為政策指導、適當地采取行政手段的宏觀管理,在中央與地方對高等教育的管理權限上,進一步明確了中央與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製,高校辦學自主權得到擴大,提出在招生、就業、投資和高校內部管理等方麵,依據市場需要享有較大的權力。對於高校管理體製的改革突破了高教管理體製中條塊分割的狀態,使我國高校進入了聯合辦學的新階段。在中央與地方權力的界定上,促進了中心城市辦學和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突破了以往中央、省兩級辦學的模式,形成了中央、省、中心城市三級辦學體製,轉變政府職能,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高校的發展,改變了政府對高等教育統得過死的局麵,增強了高校在管理方麵的活力,為高校麵向市場,自主辦學提供了有益的行政管理環境。盡管在管理方麵取得了突出的成績,但也存在許多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與高等教育的關係、高校內部的管理體製並沒完全理順,高校辦學自主權並沒得到切實落實,原有的單一辦學模式和格局也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多樣性辦學舉步維艱,民辦高等教育和私立高等教育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在某種程度上仍然製約著高等教育的發展。

總體來看,優質教育資源嚴重匱乏,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使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正在不斷提高,10年之內城鄉恩格爾係數下降了約15個百分點,越來越多的家庭加大了教育投入。新生人口中獨生子女人數比例大幅度提高,提高了家庭教育支出的強度。隨著老百姓對其子女教育期望值的增高,對優質教育的需求日益旺盛。此外,就業市場對高學曆和名牌學校文憑的導向,也進一步激發了人民群眾對優質教育資源的過熱追求。

受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及教育總供給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影響,我國教育總資源存在短缺,優質教育資源嚴重匱乏,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接受教育的需求。一些沿海發達城市,擇校矛盾突出、亂收費屢禁不止,並帶有教育腐敗和辦學非均衡化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甚至引發了教育違紀、違規事件,這些行為正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