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政策、法製環境和行政管理環境(1 / 2)

影響大學競爭的因素除了以上提到的國際環境、國情和區域環境外,對各級各類教育影響最大,也最直接的,是一個國家的宏觀政策和教育政策、法律製度和行政管理體製,同時,社會輿論也是影響教育發展一個必不可少的因素。下麵我們就具體談一談政策、法製和行政管理環境以及社會輿論對大學競爭的影響。

一、政策、法製環境

高等教育要發展,必須依賴於一定的支持係統,特別是來自政府的支持,政府對於高等教育的支持,除撥給大量的教育經費外,尤為重要的是政府必須為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利的管理環境和政策、法製環境。這裏所談的政策環境,既包括全局性的宏觀教育政策,也包括區域性教育政策,是指國家根據教育發展情況而製定的旨在促進高等教育在時間和空間上優化配置及協調各方麵關係的一係列政策的總和,而不涉及政策的執行和具體使用情況。

(一)政策環境

為了適應國際高等教育的發展和我國社會現實對高等教育的要求,黨和政府在不同時期製定了一係列教育政策,來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中國曆史揭開了新的一頁,教育也進入了新的曆史時期。1977年5月鄧小平發表“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重要講話。同年9月,在與教育部主要負責人的談話中,提出改革教育領導體製,改革招生辦法,恢複教師職稱,辦好重點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一係列重大決策。1983年鄧小平發出了教育要“麵向現代化,麵向世界,麵向未來”的重要指示,確定了新時期教育發展的根本指導方針。1985年5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做出了《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提出“科教興國”的戰略思想。1993年2月13日頒發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為我國20世紀末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指明了方向。1999年又製定頒發了《麵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提出了今後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目標,為21世紀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了前進的方向。以上是對於教育的宏觀性政策,對於各級各類教育國家也有相應的政策,如1992年2月原國家教委製定了《關於加快改革和發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見》,提出了“211工程”計劃和辦好100所重點大學的決定。1993年7月又製定了《關於重點建設一批高等學校和重點學科的若幹意見》,1998年隨著《麵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的出台,又頒布了一係列與高等教育相關的政策,為高等教育的健康、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環境。但是在政策製定中,也存在著不足,如宏觀政策缺少針對性,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各地情況複雜,不能為某些地區很好地利用,區域政策的特色不明顯,有失公平。以西北地區為例,社會經濟較其他地區落後,需要國家政策支持,但國家在政策的製定上缺乏相關傾斜政策,嚴重製約了西北地區高等教育的發展。

案例:我國將加大吸引急需人才回國工作的力度

南方網1月6日訊:人事部副部長舒惠國近日表示,我國在加快急需人才培養開發的同時,將積極引進急需人才,有組織地麵向海外招聘。對急需的特殊人才可以采取超常規辦法引進。

據人事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已基本構建起留學回國工作服務體係。人事部專門成立了留學人員與專家服務中心,為留學人員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地方人事部門也建立了相應的服務機構,形成了為留學人員服務的網絡體係。在科研經費上,至今人事部累計撥款近2億元,擇優資助了4000多名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工作,資助了3000多位留學人員短期回國服務。

專家分析,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將在更大範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對外開放會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將為廣大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更為廣闊的天地。人們普遍相信,越來越多的留學人員將會以不同方式選擇回國發展、為國服務的道路

——《教育文摘周報》,2003年2月12日

(二)法製環境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宣布廢舊法,建立新法,但是由於曆史和認識上的原因,我國從新中國成立之初就一直存在著輕視法製的傾向,雖然在一定時期也出現過法製建設的高潮,但法製觀念並未完全根植於各級各類幹部和人民群眾中,不守法的傾向還沒有得到有力糾正,教育法製建設還沒有真正提上議事日程。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1982年,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製定了新的憲法,憲法中有關教育的規定為教育法的製定、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據。伴隨著其他方麵的法律建設,1980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國家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對於加強教育法製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1993年10月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的地位、權利、義務、任用、考核等作出了全麵而明確的規定。1995年3月第八屆三次會議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標誌著我國教育法製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對於落實“三個麵向”,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目標,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1995年5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8年8月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這部法律明確規定了高等教育的方針、任務及基本原則與製度,並對高校的設立、學校的組織和活動、教師和學生、教育的投入和保障都作了具體規定。除此而外,1980年2月還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之後製定的《殘疾人教育條例》、《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等十幾部教育行政法規,為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全麵而有力的法律保障。除了國務院製定的這些法律外,各地也根據自己所轄地區教育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在其職權範圍內頒布了一係列地方性教育法規,大大豐富了我國教育法的內容。但是,由於長期以來我國社會文化生活中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加之權力市場化等因素的共同影響,教育法律在執行過程中,還不能真正保證各方麵教育權利的落實,未能起到應有的法律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