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卷 第247章 是與非(2 / 2)

“我們再來看《刑法》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易教授繼續說道。“小偷逃跑、爬出窗外都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製裁,其主觀是惡意的,屬於一錯再錯。王貴是成年人,他應當預見到,自己爬出四樓的窗戶,有墜落的風險,並有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這樣的後果應當由他自己承擔,不能由有正當理由追趕他的見義勇為者來替他承擔應當預見以及危害社會結果的責任。”

“法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懲戒錯誤,防止類似的事件發生,但我們當前較多司法結果,表現出重後果輕原因的傾向。我們常常看到,因為財產損失相對較大,受傷相對較重,尤其是一方失去生命的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人們往往因同情淡漠了是非,因後果淡漠了原因,無理變有理,次要變主要,以死人壓原則。”易教授歎了一口氣說道。“本案恰恰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捉拿犯罪嫌疑人本來是法律提倡和支持的正義行為,但是因為小偷在逃跑過程中高墜死亡這個偶然的結果,許多人認為小偷偷到的財物與小偷的生命比微不足道,盜竊的社會危害性與小偷死亡危害性比也可以忽略不計,於是就顛倒了是非,混淆了黑白,忽視了輕重,產生一些非理性的主張。”

“我看到那篇報道裏抓著生命健康權高於財產權不放。”易教授說道,杜臻尷尬地笑了笑。“但他們卻有意無意的忽視了這個司法原則隻適用平等主體之間,犯罪嫌疑人與普通公民是不同的法律主體,一方是被限製權利的公民,一方是完全權利的公民,他們的權利是不能平等的。如果一個盜竊犯的生命健康權高於一個守法公民的財產權,那麼,公民的財產隻能任由歹徒盜竊而不能有半點不滿或抗爭,因為抗爭可能會損害歹徒的生命健康,會受到法律的製裁。那麼,大多數‘懂法’的公民都隻能眼睜睜看著盜竊犯罪分子作案、逃逸,扭送犯罪分子、正當防衛無人敢為。這種結論,將對我們的社會造成非常可怕的影響。”

“法律不能以罪犯為本,本末倒置保護罪犯權利,侵犯公民權利。”易教授最後說道。“當前,一些學者和記者,完全無視我國的實際情況,一味地吹毛求疵,標新立異,鼓吹人權,替犯罪分子翻案炒作,這是一種缺乏理性,缺乏基本原則,缺乏全麵衡量,缺乏對人權相對性認識的非理性主張。這種主張可能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降低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削弱法律對違法犯罪的威懾作用,導致社會治安惡化、社會秩序難於維持的嚴重後果。”

他的語速雖然不快,但這麼多東西卻是沒辦法記下來的。

肖樂於是說道:“易教授,聽了您的話,真是讓我們受益匪淺,但這些話隻有我們聽到實在是太可惜了,能不能請您寫一篇文章,我們發表在媒體和網絡上,以正視聽?”

“這沒問題。”易教授點了點頭。“這也是我作為學者應該負起的社會責任。”

“我回去就把我的文章再改一改。”杜臻說道。“以前為了追求點擊量確實忽視了一些原則性的問題,不過現在改正應該還來得及。文章出來之前我會給兩位看看,然後馬上發出去,你們看這樣行嗎?”

“好,我們的文章也會盡快出來。”肖樂點點頭說道。

王直留在酒店寫稿,肖樂打電話給劉東,兩人約在了華夏電視台門口見麵。

“你這個事情是個小事。”一見麵劉東卻說道。“先幫我一個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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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文中觀點部分引用自李新福先生的文章《不能緊追就是不許普通公民捉拿小偷》,對於他的觀點我個人非常認同,在此對他表示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