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卷 第247章 是與非(1 / 2)

一行人驅車趕往燕京政法大學,易教授在自己的辦公室裏接待了他們。

“張部長已經大致上和我說過是什麼事了,我也看了昨天晚上的那則新聞。”易教授很和藹地說道,他大概有五十多歲,個子不高,說話的語速不快,每個字都像是經過了一番考量之後才出口。

杜臻有些驚訝,對浪潮網施加壓力讓他們屈服的是信息產業部的李副部長,但聽這個意思,這件事裏麵還有另外一個部長的影子?

這個肖樂是有多牛啊?

“這件事的背後,實際上是我國目前法律意識缺失的一個縮影。”易教授說道。“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法官判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人們總是喜歡在法律問題上強加很多其他東西。尤其是我們的媒體,現在有一種很不好的風氣,在一切都還不明朗的時候,媒體就先入為主,給案件的各方貼標簽,下定義,以自己的判斷來代替事實的真相,一味抒情,並且以此來引導輿論煽動民意。”

杜臻的表情有些尷尬,肖樂急忙介紹:“這位是浪潮網新聞頻道的主編杜臻。”

場麵有點僵了,當著和尚罵禿驢的事情畢竟是有點不太好,杜臻急忙說道:“易教授說的是,我們浪潮網也犯過不少這樣的錯誤,回去以後我一定注意扭轉這種風氣。”

會不會真的去做隻有他自己知道,不過場麵終於又活泛了過來。

“易教授,法院現在的想法是讓原告和被告雙方協商調解,爭取撤訴。”王直說道。

“嗤!”易教授冷笑了一下,顯然對這種做法很不認同。“法院本應該是向人民大眾宣傳法律意識,普及法律常識的一個窗口,但他們自己卻一直都在犯這樣的錯誤。”

他提起茶壺給他們倒茶,王直急忙接了過去。

易教授繼續說道:“老百姓法律意識淡薄,遇到事情都喜歡找關係,拉背景,有時候寧願走不正常的途徑也不打官司走法律途徑,這是為什麼?除了覺得麻煩,我們的傳統文化裏也一直都有一種避訟的意識,似乎什麼事走法律途徑打官司就是違背了本份,小題大做。古代甚至把替人打官司的人叫做訟棍,認為他們擾亂了社會秩序,讓百姓變得不本份,這實際上就是一種長官意識,希望百姓保持蒙昧,減少事端,用現在的話來說,這是一種怠政、惰政的表現。”

“現在我們的社會進步了,可這種意識還在人們的潛意識裏存在,甚至一些地方法院也以調解了多少起官司,避免了多少法律訟訴為榮,把一些不適合調解的案件也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認為這是一項功績。這恰恰反應出我們的一些領導甚至是法律體係中的工作人員,潛意識裏就不希望人們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他搖著頭說道。“法官不能通過公正合法的判決來解決人們之間的糾紛,而是成天想著如何給當事人做思想政治和說服教育工作,想著怎麼平衡雙方的利益,這種做法不說愚蠢,但至少不智。某種意義上,也是我們一些法官法律意識不強,業務素質不高,害怕擔責任,希望通過原被告雙方私下協商解決問題,甚至是從中平衡一些法律之外的因素,謀取私益。”

“我們轉回來說這個案子。”易教授顯然覺得自己的話扯得有點遠了。“事情其實很簡單,依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條,闡述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求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法製,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這就是說法律支持普通公民同犯罪行為作鬥爭,鬥爭的形式當然包括捉拿犯罪嫌疑人,讓他受到法律的懲罰。”

“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裏也有明確的說明,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這就已經從法理上,說明了本案當中,保安和兩名見義勇為者的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的爭議在於,小偷王貴的死亡,追趕者究竟有沒有責任?隻有在追趕者負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民事賠償訴訟才有依據。”易教授從書架上拿出一本《刑法》,放在他們麵前。“《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從結果上看,王貴的死似乎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但是某種行為要構成犯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麵的考量是罪與非罪、此罪名與彼罪名的重要標準。例如都是致人死亡後果的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的區別,就是因為犯罪主體主觀上是否想剝奪對方生命。那麼見義勇為者追趕捉拿王貴的主觀願望是什麼?他們不是為了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是為了依法弘揚社會正義、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因此不具備故意或者過失犯罪的主觀願望。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盡管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也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