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推進協商民主、發揮人民政協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的優勢作用(2)(2 / 2)

(三)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需要黨委政府支持到位

各級黨委要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人民政協工作的領導,支持政協依照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一要把政協工作納入黨的工作全局。黨委在安排全年工作時,要把政協工作列為重要內容,做到統一研究、統一部署、統一落實、統一檢查。堅持黨委、政府各有一名領導同誌聯係政協工作。政協的重要會議和活動,黨政領導要盡可能參加,做到“有請必到、有報必批、有難必幫”。二要切實支持政協履行好職能。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把“三在前”、“三在先”落到實處,對於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要人事安排、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決策,應在出台和實施前進行協商,聽取政協意見。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支持政協對影響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體製性、政策性、人為性障礙進行民主監督。積極支持政協參政議政,引導政協組織和政協委員緊扣當地發展思路和奮鬥目標建言獻策。三要努力為政協工作營造良好環境。要切實抓好政協幹部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政協工作製度,推進政協履行職能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要積極幫助政協改善工作條件,著力解決政協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做到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增長,政協的辦公經費逐年有所增加,工作條件逐步有所改善。

(四)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需要政協自身努力到位

第一,要推進協商民主的程序化。協商民主的程序化,指的是協商的各個環節,包括協商計劃的提出和確定、協商議題的采集和確定、協商的過程、協商意見建議的反饋等,都要有規範的程序和要求。根據目前情況,以下兩個環節應是推進程序化的重點。一是協商計劃或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目前的製度安排中,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主要是由黨委部門完成。應該說,這樣的安排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製度架構是對應的。但是,僅限於黨委部門這樣單一的主渠道是不完整的。協商議題來源應該多通道,既有協商主體——黨委部門提出的,也有協商客體——政協通過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甚至是界別會議提出的。協商議題要盡可能事先計劃,臨時性議題要做到事先通報,要真正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意見。二是協商決定的實施和監督。協商決定一旦形成,要以協商紀要或其他形式予以記錄和公布,然後交由有關部門或單位組織實施,同時啟動相關監督程序,關注和督促實施。在這個環節,要對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政協意見建議的時限要求、反饋方式等作出明確、具體規定;要建立健全通報製度,將貫徹落實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或借助傳媒向社會公開;等等。

第二,要調整協商主體的界別範圍,擴大協商主體的廣泛性和包容性。

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伴隨我國經濟迅速發展而來的社會階層分化逐漸凸現,除傳統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外,還出現了一係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社會階層分化背後蘊藏的是社會利益結構、利益格局的重新組合與調整,即利益主體的多樣化。利益主體的多樣化也意味著社會確認了不同群體乃至個體利益需求存在的合理性。在政治需求和政治參與日益擴大的情況下,執政需要對多樣化的利益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以提高穩定社會和整合社會的能力。適應社會階層變化帶來的政治訴求表達的變化,人民政協在這方麵具有天然的優勢。為此,人民政協應對參加單位及其名額進行適當的調整,使得一些社會新階層尤其中間階層的合法利益能夠得到合法的表達,從而使參與協商式民主政治活動的主體具有更強的代表性、更大的包容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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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家剛選編.協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2004

[3][美]喬舒亞·科恩.協商民主的程序與實質.協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