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翔鳳的這一微言大義說,既強調微言帶有根本性,微言先於大義,又注重微言與大義的一致性,認為二者都是聖人之道的體現。在微言與大義之間,宋翔鳳更重視的還是微言,他不僅認為微言與大義有本末之分,還主張應該由末反本,合異為同,以為這樣才可以得其歸趣。而宋翔鳳所說的歸趣,不過是“道德統紀、治亂條貫”,即儒家的道德政治學說,這也是宋翔鳳所說的微言的基本內容。
從大義不過是微言的闡發來看,大義也應該是微言的表現。宋翔鳳將傳記、漢代今古文經學的師說與家法都說成是發揮微言的大義,也就是說七十子的傳記、漢代今古文經學的師說與家法,雖然不可以說是微言,但是,可以說都是對微言的體現。宋翔鳳的這一微言大義說與劉逢祿的觀念是不同的,劉逢祿隻以《公羊》得孔子的微言,宋翔鳳則是以七十子的傳記、漢代今古文經學的師說與家法都存有經學的微言。所以,宋翔鳳早年對微言大義的解說是用包容的精神,把七十子的傳記、漢代的今古文經學的師說與家法都包容在內的解說,沒有所謂家法、師說的門戶之見,與劉逢祿的今文《公羊》學的微言大義觀是完全不同的。劉逢祿說的微言是以《公羊》為宗,至多包括五經、《論語》;宋翔鳳說的微言大義則以六經為宗,包括七十子傳記與漢代的今古文經學的各種師說、家法。可見,宋翔鳳早年的微言大義說是不分今古文經學的。
在後來,宋翔鳳又提出了新的微言大義說。他在《漢學今文古文考》中說:
微言者即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聞。如子罕言利與命與仁,子曰:予欲無言,天何言哉?《易》、《春秋》皆具性與天道之原,利與命與仁之理備於二經。《論語》二十篇多言《易》、《春秋》之微而未嚐顯,故《論語說》曰:子夏六十四人共撰仲尼微言以當素王。如《春秋》始元終麟,《易》六爻發揮旁通,乾道各正性命,費、董、孟、京之徒傳之不絕。大義即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如《詩》、《書》、《禮》、《樂》是也。故子所雅言《詩》、《書》執禮,此夫子所正言以告弟子,當時並口授其大義。所謂微言大義並漢世博士所傳。(《文錄》卷三,第9頁。)
從宋翔鳳特別強調《論語》多微言,並與《春秋》相發明來看,這一微言大義說應該與《論語說義》的基本思想相一致。所以,這應該是宋翔鳳晚年的觀念,而以《論語》多微言,並與《春秋》相發明,恰好是劉逢祿《論語述何》的觀念,這說明宋翔鳳晚年的微言大義說受到了劉逢祿經學思想的影響。
這一微言大義說是從六經來區分微言與大義,以《易》、《春秋》為孔子的微言,《詩》、《書》、《禮》、《樂》為聖人的大義;微言即孔子的性與天道不可得聞,大義即孔子的文章可得而聞,微言、大義都是孔子的思想,其區分僅在於可得而聞與不可得而聞,一為性與天道,一為文章,一為《春秋》與《易經》,一為《詩》、《書》、《禮》、《樂》。宋翔鳳的這一觀念在《論語說義》中多有發揮:
《詩》、《書》、《禮》、《樂》者,夫子之文章也,《易》者,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也……《易》明天道以通人事,故本隱以之顯,《春秋》紀人事,以成天道,故推見至隱,天人之際,通之以性,故曰性與天道,所謂與者天人相與也。人皆有天命之性,不能率性則群道,(“群道”據後文“合道”,疑當作“離道”。)聖人能率性則合道。道者,天道,戒懼乎不睹,恐懼其不聞,性與天道之學也。……則《春秋》斯作之後,所傳有《禮運》、《中庸》諸篇,暢明旨趣,時七十子者莫不聞,所謂不可得聞者,謂舉世之人不可得聞,非自謂不聞也。……所謂仲尼微言,即性與天道之言,求微言者,在《論語》宰我、子貢列言語科,皆能聖情,互為影響,二子之論獨多也。(宋翔鳳:《論語說義三》,《清經解·續清經解》第十冊,鳳凰出版社,2005年。)
這與他早年的以微言、大義分屬經、傳,為孔子之言與傳記所述、漢代今古文經學所傳是不同的。宋翔鳳早年的微言、大義之分,是本源與支流之分,是聖人之言與傳記師說的區分;晚年的微言、大義之分則是同一聖人之言的不同內容的區分,是可得而聞與不可得而聞之分,是《詩》、《書》、《禮》、《樂》與《易》、《春秋》、《論語》之分,是文章與性、天道的之分。但是,《春秋》少有性與天道之說,所以,宋翔鳳在其論證中主要是牽引《周易》為說,如:“太極為天之北辰,於人性為仁,於《易》為乾元。”(宋翔鳳:《論語說義三》,《皇清經解續編》卷三九一,第9頁。)並將《周易》一書視為窮理盡性的經典之作:“夫窮理盡性以至於命,莫過於《易》,孔子於知命之年,讀至命之書,故曰:五十以學《易》,可以無大過矣,是學莫邃於《易》。”(宋翔鳳:《論語說義三》,《皇清經解續編》卷三九一,第8頁。)這是宋翔鳳晚年與早年的微言大義說的重大區別。
從宋翔鳳晚年的微言大義說不難看出,他晚年特別重視《論語》,認為孔子於《易》、《春秋》微而未嚐顯的微言,都集中見於《論語》,這也可見他著作《論語說義》一書闡發孔子微言的原由。所以,宋翔鳳多次說《論語》與《春秋》的微言是相通的,《春秋》可與《論語》相互發明:
《論語》為微言,故與《春秋》之辭同,《禮運》為七十子所傳大義,故直明魯禘非禮。(宋翔鳳:《論語說義二》,《皇清經解續編》卷三九〇,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