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是指國家金融監管當局要求金融機構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其業務活動的信息,公開說明其真實財務狀況,使市場參與者了解各家金融機構的內在風險。信息披露作為金融風險監管的必要補充,在金融業還處在嚐試運用階段。從我國金融業的信息披露來看,除了金融監管機構定期有一些綜合信息披露外,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起信息披露製度。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建立穩定而高效的金融體係,使每個市場參與者獲得金融體係運行方麵的準確而及時的信息,必須建立我國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信息披露製度。
(五)存款保險製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發生倒閉破產,存款人的部分存款將受到損失,有可能誘發社會公眾對銀行體係經營信心的動搖,從而影響經濟與社會的穩定。因此,許多國家通過建立存款保險製度來保護社會公眾特別是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為社會公眾存款提供了一張安全網,樹立公眾對金融機構經營的信心,防止或限製某一金融機構出現風險後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消極影響,從而降低整個銀行體係發生連鎖反應的可能性,使金融體係更加穩定。在存款保險機製下,即使有個別金融機構倒閉,那也是正常的市場退出,從而真正使金融機構按市場優勝劣汰原則運行,金融市場機製的作用得以正常發揮。存款保險是一種政策性的保險,通常由一國政府或其中央銀行組織,有的由銀行業公會來組織。
(六)窗口指導與行政處罰
窗口指導是指國家金融監管當局對未能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的金融機構進行規勸、說服和引導。它是一種輔助性、非正式的監管措施,一般是在問題相對較小時,由金融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管理層進行口頭或書麵的非正式交換意見,提出改進要求。如果問題繼續擴大,或者金融機構管理層對金融監管者提出的非正式意見和改進要求置若罔聞,金融監管者可以考慮進一步采取力度更大的監管手段,以達到預期的監管目的。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不符合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管理與財務狀況不足以保證業務活動正常運行,出現妨礙安全穩健經營的傾向或問題,或發生危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有權依法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凍結存款賬戶、沒收違法所得、停止經營部分或全部業務、停業整頓、追究有關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措施。通過必要的行政幹預,達到保護存款人和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問題擴大,避免產生金融風險,維護經濟與金融秩序穩定。
(七)接管與清算
當金融機構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的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或債權人的利益時,金融監管當局可以對該金融機構實行接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存款人或債權人的利益,幫助該銀行度過危機,恢複正常經營能力。這是在金融機構處於極端困難的情況下采取的最後糾正措施和挽救行動。一旦接管期限屆滿或接管延期屆滿,該金融機構仍未能恢複正常經營能力,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允許其他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對其實行兼並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當一家商業銀行被依法宣告破產時,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參與該機構的清算程序,最大限度地清償存款本金和利息,保護存款人利益,同時按照清算程序清算其他債務與事項,努力減少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所引起的社會震蕩。
在通常情況下,國家金融監管當局需要把上述各種方式和手段結合起來運用,方能收到更好的成效。同時,金融監管部門還要與金融企業管理層保持經常性的接觸,與他們就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全麵了解其業務經營情況,對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認真審閱,對金融機構的有關基本經營要素及內容進行定期評估,以便把握發展的動態,發現存在的問題並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隻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業務經營以及整個金融體係的穩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