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進行合並、兼並後,合並、兼並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所得稅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合並或兼並後仍符合有關政策的,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企業被兼並、合並後仍獨立納稅的,其兼並、合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可由其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企業被兼並、合並不具備獨立納稅資格的,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可由兼並、合並企業用兼並或合並資產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逐年延續彌補。
3.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分立後,分立前享受有關所得稅優惠尚未期滿的,分立後的企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繼續享受至期滿;分立前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由分立後各企業分擔的數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彌補。
4.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後,按規定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後延續彌補。
5.企業進行改組改製後,以《當前國際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70%以上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企業進行改組改製後,凡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後年度新增的企業所得稅延續抵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7.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製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在2005年之前,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製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9.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3萬元以內(含3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萬元的部分按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10.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甘地稅發[2005]80號)
23.6 軍轉幹部及家屬、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稅收優惠
一、營業稅
免稅
1.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4]93號)
2.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後從事下列行業的,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4]93號)
3.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後從事下列行業的,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