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其經營項目在有關規定範圍之內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其專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加工的非公有製企業被國家確定為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其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3.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個人等社會力量興辦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的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房產能夠單位記載價值的,免征房產稅。
4.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非公有製企業,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及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對設在我省境內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非公有製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2010年以前,新辦的非公有製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企業所得稅。
6.在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非公有製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減免期滿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7.非公有製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後年度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延續抵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8.非公有製企業兼並虧損公有製企業,被兼並企業在兼並後仍獨立納稅的,其兼並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法規定期限內,可由其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被兼並企業在被兼並後不具有獨立納稅資格的,在稅法規定期限內,可由兼並企業用兼並資產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逐年延續彌補。虧損公有製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後變為非公有製企業的,其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期限內,由重組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9.對新辦的非公有製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2年免征所得稅,第3年~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10.對非公有製單位興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部分,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非公有製單位興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各種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11.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非公有製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其中利用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12.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非公有製企業,可在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均需由企業和個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甘地稅[2005]38號)
23.4 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稅收優惠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2.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4]001號)
3.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貿易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財稅字[1997]124號)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2]47號)
23.5 國有企業改組改製稅收政策
企業破產改組改製實行下列稅收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產並進行破產清算的企業,清算完畢後拍賣給其他企業,拍賣後的企業重新辦理工商登記,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進行經營,且從事的是全新的經營活動。可以視同新辦企業,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