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儲備棉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財稅[2003]115號)
41.青藏鐵路建設免稅。對青藏鐵路公司的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青藏鐵路公司與中標的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簽訂合同雙方應繳納的印花稅。(財稅[2003] 128號)
42.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財稅[2003]141號)
43.社保基金買賣證券印花稅先征後返。從2003年1月1日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委托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會保障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2003] 134號)
44.香港中銀集團重組上市權轉移書據免稅。對中國銀行在香港中銀集團重組前已貼花的資金及重組過程中因資產轉移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財稅[2003] 126號)
45.保險公司重組免稅。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以後新增加資金按規定貼花。(國稅函[2003]1027號)
46.保險公司改製產權轉移書據免稅。對中國人保控股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因改製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國稅函[2003] 1027號)
47.資產處置免稅。從清算之日起,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接收、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催收債權、清償債務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催收債權、清償債務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財稅[2003]212號)
48.公司重組免稅。對中國華潤總公司在重組前已貼花的資金及重組過程中因資產轉移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財稅[2003)214號)
49.企業改製免稅。企業因改製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財稅[2003]183號)
50.第29屆奧運會應稅憑證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對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簽訂的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各類合同,免征國際奧委會和中國奧委會的印花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奧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財稅[2003]10號)
51.鐵道建設公司資金免稅。對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將其所屬的有關企業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將各工程局和工程局所屬子公司的所有權益層層上劃,由此增加總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資本金,免征印花稅。上述公司今後新增加的資本金,按規定貼花。(國稅函[2002]183號)
52.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重組免稅。(國稅函[2004]272號)
(1)集團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重組前已貼花的,免征印花稅。
(2)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因重組而增加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3)集團公司所屬各輔業子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53.中國網通集團公司免稅。(國稅函[2004]429號)
(1)集團公司及原北方10省電信公司更名為通信公司後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2)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並入而增加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3)國際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20.2 緩 稅
1.以表代賬緩稅。對日常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國稅地字[1988]25號)
2.微利虧損企業資金賬簿緩稅。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在3年內分次貼足印花。(國稅地字[1988] 25號)
3.外商資金賬簿緩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允許3年內分次貼足印花;經營期已不足3年,應在經營期內貼足印花。(國稅發[1994]95號)
4.銀行和鐵道企業資金賬簿緩稅。國家政策性銀行和鐵道部所屬企業、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3年內分次貼足印花。(財稅字[1995]47號、財稅字[1997]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