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印花稅優惠(2 / 3)

22.電話和聯網購貨免稅。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麵憑證的,暫不貼花。 (國稅函[1997]505號)

23.股權轉讓免稅。對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製、變更企業隸屬關係,以及國有企業改製、盤活國有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需要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須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國稅發[1999]124號)

24.買賣基金單位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在2001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國稅發[2000]8號、財稅[2001]61號)

25.棉花購銷合同免稅。對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內進行棉花交易所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在2002年底前,暫免征印花稅。(國稅發[2000] 36號)

26.儲備糧油業務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財稅[2001]13號)

27.電信集團免稅。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各省(區、市)電信公司的資金賬簿,因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逐層上移的資金,凡在改製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對各實業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上述公司在重組改製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國稅函[2001]227號)

28.鐵道通信公司免稅。對組建的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鐵道通信公司在組建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國稅函[2001]228號)

29.國家郵政免稅。對組建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資金,免征印花稅。(國稅函[2001]361號)

30.資產公司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1]10號)

(1)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2)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征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

(3)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範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免征印花稅。

31.中石天然氣集團和中石化集團使用“成品油配置計劃表”免稅。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之間及內部各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的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互供石油和石油製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或其他名稱的表、證、單、書),暫不征收印花稅。(國稅函[2002]424號)

32.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免稅。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財稅[2002]128號)

33.與高校學生簽訂公寓租賃合同免稅。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2]147號)

34.華商中心賬簿免稅。在2003年底以前,對華商中心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財稅[2002] 163號)

35.華商中心購銷合同免稅。在2003年底以前,對華商中心從事儲備糖、肉具體儲備管理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2]163號)

36.儲備庫資金賬簿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財稅[2002]163號)

37.中外運集團財產劃轉免稅。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製中因財產的無償劃轉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該集團重組改製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於成立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將上市公司改為執行主體。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同時改製前已貼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稅。(財稅[2003] 7號)

38.證券交易減稅。從2001年11月16日起,股票購買、轉讓、贈予、繼承,按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的稅率計算證券交易印花稅。

39.資產過戶免稅。對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財政部核定的資本金數額,接收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免征印花稅。(財稅[200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