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契稅優惠(3 / 3)

28.企業分立不征稅。從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財稅[2003]184號)

29.安置出售企業人員減免稅。從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國有、集體企業出售,承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買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財稅[2003]184號)

30.安置關閉破產企業人員減免稅。從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企業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財稅[2003] 184號)

31.債轉股免稅。從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財稅[2003] 184號)

32.國有資產劃轉不征稅。從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企業改製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財稅[2003]184號)

33.保險公司重組免稅。對重組改製後設立的中國人保控股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土地、房屋權屬應繳納的契稅,予以免征。(國稅函[2003] 1027號)

34.資產處置免稅。從清算之日起,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產以抵償債務的,免征承受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對港澳國際(集團)公司本部以及所屬香港公司和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財稅[2003]212號)

35.國家電網公司免稅。對國家電網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等分支機構因承受國家電力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國稅函[2003] 627號)

36,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國稅發[2004]98號)

(1)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將所屬中京郵電通信設計院以及內蒙古等十省(區)全資子公司的土地、房屋資產上劃至集團公司,屬於相同投資主體內部的資產劃轉,不征收契稅。

(2)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將土地、房屋資產由集團公司劃轉至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設計院有限公司以及內蒙古等十省(區)移動有限責任公司,屬於相回投資主體內部的資產劃轉,不征收契稅。

(3)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對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京移通信設計院有限公司以及內蒙古等十省(區)移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整體收購,屬於股權轉讓,不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37.房屋拆遷補償款免稅。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財稅[2005] 45號)

38.資產過戶免稅。對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財政部核定的資本金數額,接收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免征契稅。(財稅[2003] 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