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契稅優惠(2 / 3)

16.資產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財稅[2001]10號)

17.社會力量辦學免稅。對經縣以上政府教育或勞動主管部門批準並核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免征契稅。(財稅[2001]156號)

18.被撤銷金融機構免稅。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在財產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權屬所涉及的契稅,應當予以免征。(國稅函[2002] 777號)

19.公司轉製產權轉移免稅。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整體轉製為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兩公司轉製過程中分別承受原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所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財稅[2002] 151號)

20.處置空置商品房免稅。對國有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在海南省、廣西北海市清理過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業(單位)經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轉讓銷售時,免征契稅。(財稅[2002]205號)

21.不動產轉移過戶免稅。對保險公司分業經營改革中,綜合性保險公司及其子公司將其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劃轉過戶到因分業而新設定的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的行為,免征契稅。(國稅發[2002] 69號)

22.大連證券破產清算免稅。對大連證券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土地、房屋權屬應繳納的契稅。(財稅[2003]88號)

23.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接收債務方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征契稅。(財稅[2003]141號)

24.香港中銀集團重組上市免稅。對中國銀行在香港中銀集團重組上市過程中發生的權屬轉移行為,免征契稅。 (財稅[2003]126號)

25.企業公司製改造免稅。從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非公司製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的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公司製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公司中所占有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財稅[2003]184號)

26.企業股權重組免稅。從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國有、集體企業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製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製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財稅[2003]184號)

27.企業合並免稅。從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財稅[2003]1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