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醫衛生機構房產免稅。疾病控製、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房產,免征房產稅3年。(財稅[2000]42號)
2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國辦發[2000] 78號)
2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複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2000]97號)
23.住房租賃免稅。從2000年1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銷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房產稅。(財稅[2000] 125號)
24.個人出租住房減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產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財稅[2000]125號)
25.回收土地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回收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財稅[2001]10號)
26.儲備糧油房產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房產稅。(財稅[2001]13號)
27.農村郵政企業不征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征收房產稅。(國稅函[2001]379號)
28.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免稅。從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係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財稅[2002] 147號)
29.儲備糖、肉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所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2002] 163號)
30.大連證券破產清算免稅。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財稅[2003] 88號)
31.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國稅發[2003]89號)
32.儲備棉用房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稅[2003]115號)
33.轉製科研機構自用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製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房產的房產稅。(財稅[2003]137號)該項政策執行到期後,再延長2年期限,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地方轉製科研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財稅[2005]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