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損失確已發生,但當期尚不能確認損失數額,可由企業申請,先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估計數在發生當期扣除,待損失數額確認後,對其差額再在確認當期進行調整。
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未按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凡未超過征管法第30條規定的時效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損失發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超過時效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國稅發[2000] 46號)
15.境外費用扣除。中國境內各家麥當勞公司向香港麥當勞所支付的發生在境外的廣告製作、技術研究和開發、員工培訓及特殊軟件開發等各項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1]191號)
16.外國銀行分行管理費支出扣除。從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其按規定分攤標準或方法攤列總行管理費,一般在不超過以下限額的合理的總行管理費,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11號)
(1)外國銀行分行自開業起3年內,不超過其當年各類業務收入5%的部分;
(2)外國銀行分行自開業的第4年度起,不超過其當年業務收入3%的部分。
17.保險支出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向境內、外保險機構購買相關財產責任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凡屬於中國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投保範圍的,可按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境外保險機構投保的保險費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2]31號)
18.處置重置資產損失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中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處置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從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2003]3號)
19.報刊捐贈扣除。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誌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3]224號)
20.防治“非典”捐贈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納稅人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的現金和實物,以及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接受的用於防治“非典”的捐贈,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3]2106號)
21.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幹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的規定,對下列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從2003年1月1日起,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其後續管理:(國稅發[2003]127號)
(1)取消企業列支職工工資、福利費標準審核;
(2)取消從事信貸、租賃行業的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批準;
(3)取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
(4)取消企業固定資產少留或不留殘值審批後,對企業所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其使用年限結束後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5)取消產品出口企業當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
(6)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非貨幣資產投資收益審批後,企業取得的淨收益數額較大,可由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轉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7)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審批;
(8)取消企業接受捐贈的大額非貨幣資產計算納稅審批後,企業取得的上述收益,如果數額較大,可由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轉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9.10 彙總納稅
1.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