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籌辦期費用攤銷。企業從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發生的費用,應從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5年。(細則第49條)
4.租金扣除。租用廠房、場地、賓館、飯店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其直接向有關部門支付的土地使用費,按出租方開具的租金收入發票所列場地租金數額,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發[1994]80號)
5.捐贈扣除。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經營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準予在計稅時扣除。(國稅函發[1995]175號)
6.服務費扣除。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或市場同類服務的收費價格,向有關部門支付的產業谘詢、市場信息、產品供銷等方麵的服務費,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扣除。(國稅函發[1993] 469號)
7.特許權使用費營業稅扣除。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收入與之沒有實際聯係的,其繳納的營業稅稅款,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財稅字[1998]59號)
8.福利費用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為企業雇員提存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外,還可按財會製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於上述5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範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額在稅前扣除。但當年稅前扣除此類福利費用的數額,不得超過全年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後年度扣除。(國稅函[1999] 709號)
9.捐贈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向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的捐贈,視同向國內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部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國稅發[1999]77號)
10.資助的研究開發費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中國境內不是所屬或投資,且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給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費,可比照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計稅時準予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11.技術開發費扣除。從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製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各類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及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果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準予扣除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企業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當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得遞延到以後年度抵扣。(國稅發[1999]173號)
12.勞務費用扣除。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代銷、包銷協議,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位於中國境內的房地產,其支付給境外代銷、包銷企業的各種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按不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數額,在稅前據實列支。(國稅發[1999] 242號)
13.非貨幣資產捐贈平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貨物)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計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數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準予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國稅發[1999] 195號)
14.非常損失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民事訴訟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損失,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準予在發生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