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2)(3 / 3)

3.企業合並虧損結轉。外商投資企業及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發生合並,合並前各企業尚未彌補的虧損,可在稅法規定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合並後的企業逐年彌補。如果合並後的企業在適用不同的稅率設有營業機構,或者兼有適用不同稅率或不同定期減免稅期限的生產經營業務,應按有關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所得額。合並前企業的上述虧損,應在與該合並前企業相同稅收待遇的所得中彌補。具體辦法比照前款外國企業彙總合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規定辦理。(國稅發[1997]71號)

4.企業分立虧損結轉。外商投資企業及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發生分立,分立前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按分立協議確定的分擔數額,允許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國稅發[1997]71號)

5.轉讓資產和股權重組虧損結轉。外商投資企業及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轉讓資產或進行股權重組,其資產轉讓前和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逐年延續彌補。(國稅發[1997]71號)

6.彙總納稅虧損結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彙總或合並申報中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國稅發[2000]152號)

7.預繳稅款虧損彌補。企業按規定預繳季度所得稅時,首先應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彌補虧損後有餘額的,再按適用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0]152號)

9.7 加速折舊

1.折舊年限。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細則第35條)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2.石油企業資產折舊。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及其以後的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可以綜合計算折舊,不留殘值,折舊的年限不得少於6年。(細則第36條)

3.申請加速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由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細則第34條)

4.特殊情形加速折舊。固定資產由於下列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細則第40條)

(1)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於震撼、顫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築物;

(2)由於提高使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於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期比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短,並在合作期滿後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資產。

5.折舊年限孰短。企業取得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短的,可提供證明憑據,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按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算折舊。(細則第41條)

6.無形資產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取直線法計算。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細則第47條)

7.軟件折舊與攤銷。企業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財稅[2000]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