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稅後利潤公積金再投資退稅。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董事會的決議,將其依照有關規定從稅後利潤提取的公積金(或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轉作再投資,相應增加本企業注冊資金。上述再投資中屬於外國投資者的部分,可依照稅法第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國稅發[2002]90號)
9.3 稅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稅抵免。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彙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稅法第12條)
2.境外所得稅補扣。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於按中國稅法規定和分國不分項的抵扣方法計算出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當年不得抵扣。但可以用以後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餘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細則第85條)
9.4 稅收饒讓
1.境外減免稅抵免。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照所在國稅法及政府的規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繳的所得稅準予抵扣。
2.境外減免稅抵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得該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交的所得稅準予抵扣。
9.5 投資抵免
1.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凡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總投資內購買或在總投資外購買進行技術改造的國產設備,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製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2000]49號)
2.設備投資延續抵免。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新增的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稅額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後年度延續抵免,但最長不超過5年。
按規定享受統一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續抵免期限。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財稅[2000] 49號)
3.抵免設備計提折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行抵免的國產設備,應為1999年7月1日以後用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國產設備抵免後,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並按規定在稅前扣除。(財稅[2000]49號)
4.可抵免的所得稅計算。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前一年為虧損或處於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設備購買前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應以零為基數。計算其準予抵免的新增的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0] 90號)
5.虧損企業和免稅企業投資抵免。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以前年度累計為虧損的,購買設備的當年或以後年度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按規定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後,確定投資抵免。企業購買設備的當年或以後年度處於免稅年度的,其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按規定給予免稅,其設備投資抵免額可延續下一年度進行抵免,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7年。(國稅發[2000] 90號)
9.6 虧損結轉
1.年度虧損結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稅法第11條)
2.彙總納稅企業虧損結轉。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2個或2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並申報繳納所得稅。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的,可以用盈利抵扣虧損;盈虧互抵後仍有利潤的,按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機構以後年度的盈利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利潤的,再按該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虧損的部分,應當按為該虧損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補繳上年度所得稅。(細則第89條、第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