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1)(3 / 3)

25.國庫券利息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庫券所取得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9]818號)

26.飛機租金免稅。對中國民航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1999年9月1日前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預提所得稅。(財稅字[1999]251號)

27.外國政府利息免稅。對外國政府或者由其擁有的金融機構從中國取得的利息,按照中國政府與對方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應當免稅的,免征所得稅。

28.延期付款利息免稅。中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商品、設備和技術,由外國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對方國家買方信貸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征所得稅。

29.價款利息免稅。中國公司、企業購進技術、設備,其價款的本息全部以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或用來料加工裝配工繳費抵付,而由賣方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稅。

30.外國銀行貸款利息減免。外國銀行直接貸款給中國國有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所取得的利息,確需給予免征或減征照顧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1.集裝箱租金收入免稅。對外國公司、企業將集裝箱租給中國公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暫免征所得稅。

32.租賃設備租金收入免稅。外國租賃公司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以融資租賃方式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設備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設備價款後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貸款利息的利率不高於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後的餘額扣繳所得稅。

33.股息所得免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從發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暫免征所得稅。

34.轉讓軟件所得免稅。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件不是采取使用權方式,對軟件使用沒有規定任何限定條件,對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銷售計算機附屬產品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1994]304號)

35.減免稅期限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經營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應當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不作為計算減免稅優惠期的獲利年度。(國稅發[1995] 140號)

36.減免稅期限推延。外商投資企業於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生產經營期限不足6個月,企業選擇就當年獲利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可以推延於下一年度起計算。但如果企業獲利次年發生虧損,不得重新確定開始獲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計算減免稅的期限。(國稅發[1995]121號)

37.投資分回利潤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於其他企業,從接受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以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其上述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不得衝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18條)

38.西部開發減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投資於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政策:(財稅[2001]202號)

(1)鼓勵類企業減稅。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民族自治地區減免稅。經省級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

(3)新辦企業減免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且經營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202號)

39.追加投資減免稅。從2002年11月1日起,從事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財稅[2002] 56號)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

2002年11月1日以前發生的追加投資業務,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就其按稅法規定的減免稅年限中自2002年度後剩餘年限享受此項優惠。2002年1月1日以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回。

40.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稅收優惠。(國稅發[2003] 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