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老市區企業減稅。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7條、細則第71條)
11.兼營業務減免。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業務的,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可在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稅、減稅待遇。(國稅發[1994]209號)
12.兼營性企業減稅。對設在按稅法規定減低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收入50%的年度起,開始享受減按15%或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4]209號)
13.發包經營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發包經營,不論經營者是本企業股東、雇員,還是其他企業或其他個人,也不論是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隻要仍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從事各項商務活動,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公司服務費或個人勞務報酬或返還規定數額的收益,均應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納稅主體,按稅法規定計征企業所得稅並享受適用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5]45號)
14.出租經營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出租經營,出租全部財產給承租人生產經營的,不得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企業將部分財產出租給承租人生產經營的,其稅收優惠按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國稅發[1994]209號文件的規定處理。(國稅發[1995]45號)
15.境外發行收入免稅。境外影視企業與中國影視機構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在中國境外發行所取得的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5] 136號)
16.人防工程投資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改造業務.取得的租金收入,可適用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規定。(財稅字[1997]121號)
17.企業合並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後,合並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餘期限一致的,合並後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並前各企業剩餘的定期減免期限不一致的,應區分不一致的業務所得,分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至期滿。(財稅字[1997]71號)
18.企業分立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後,對分立後的各企業,應分別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減低稅率及承續分立前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國稅發[1997]71號)
(1)分立後企業的生產經營符合稅法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適用範圍的,凡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分立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至期滿;
(2)分立前的企業生產經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而分立後的企業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該分立後的企業可享受分立前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餘年限的優惠。
19.企業股權重組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重組後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其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企業股權重組後,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國稅發[1997]71號)
20.企業轉讓資產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轉讓資產,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後未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承繼其原稅收優惠待遇。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
資產轉讓後,凡屬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業務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可享受自該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餘年限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7]71號)
21.船檢服務收入免稅。對美國ABS船級社在中國境內提供船檢服務取得的收入,從1996年1月1日起,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35號)
22.展品銷售收入免稅。外國企業來華參展所銷售的少量展品,免征所得稅。(國稅函[1999]207號)
2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減稅。從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事能源、交通、港口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國發[1999]13號)
24.中西部地區企業減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製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準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後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或出口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企業,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能低於10%。(國稅發[1999]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