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農村費改稅地區農業特產所得免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7號)
36.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金免稅。對教育部組織評選頒發的第一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每人2萬元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3]1294號)
37.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 208號)
38.奧運會獲獎收入免稅。對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號)
39.防治“非典”人員補助收入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擔“非典”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臨時工作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0.預防“非典”物品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為防止“非典”擴散,對單位發放給個人的用於預防“非典”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1.出租車司機減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間,各省級政府可根據“非典”疫情對出租車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定額。(財稅[2003] 113號)
4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對退役士官和義務兵,從事稅收規定範圍的社會居民服務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11號)
43.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212
新編稅收優惠政策讀本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44.“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蔬菜免稅。在“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執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據疫情發展決定。(財稅[2003] 112號)
45.非產權人重新購房征免規定。個人現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 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財稅[2003]123號)
46.個人取得“母親河(波司登)獎”獎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3]961號)
47.外籍個人取得的住房等補貼。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29號)
(1)受雇於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夥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第二條以及《國管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第一條所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財稅字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1997]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8.家禽行業。對企業或個人由於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4]45號)
49.“中華環境獎”獲獎者的獎金收入免稅。為鼓勵更多的公眾投身環境保護事業,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第二屆“中華環境獎”獲獎者和提名獎獲得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45號)
50.“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獎”獎金收入免稅。對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2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