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12。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7]87號)
13.個人股本免稅。股份製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198號)
14.福利和體育彩票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和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27號、國稅發[1998]12號)
15.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 61號)
16.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7.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 55號)
18.下崗職工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所得和勞動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持下崗證明在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43號)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稅。專項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稅。(國稅發[1999]180號)
20.國外儲戶存款利息免稅。港澳台和國外儲戶在外資銀行特區分行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21.股權式獎勵免稅。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25號)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所占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財稅字[1999]278號)
23.公積金和保險金免稅。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提取並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
24.股權資產緩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60號)
25.安置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 77號、財稅[2001]157號)
26.補償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發[2000] 77號)
27.失業保險金免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83號)
28.隨軍家屬經營所得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 84號)
29.無賠款優待收入免稅。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0.扣繳利息稅手續費免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31號)
31.科技創新獎勵免稅。對在教育部和香港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學生個人取得的科技創新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692號、國稅函[2002]1087號)
32.外籍個人探親費免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每年探親不超過2次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54號、國稅函[2001]336號)
33.個人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 128號)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 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