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社會保障試點地區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國家規定實行社會保障體係試點的地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1]9號)
47.補充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家和省級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在稅前扣除。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家和省級政府規定的比例補繳的基本或補交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3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國稅發[2003]45號)
48.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扣除。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款,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1]88號)
49.郵政企業稅前扣除。郵政企業在彙總納稅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合並計算。國家郵政局在彙總納稅時,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全國郵政業務收入2%以內的部分,可在稅前據實扣除;超過2%的部分,可按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各省級郵政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比例為不超過全省彙總郵政業務收入的1.9%;國家郵政局本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比例為全國彙總郵政業務收入的0.1%。(國稅函[2001]1023號)
50.一次性補償支出扣除。從200]年1月1日起,企業對已達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等,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國稅函[2001]918號)
51.安裝稅控裝置支出扣除。加油站外購稅控加油機和稅控裝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財稅[2002] 15號)
52.呆賬準備稅前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各類金融企業(不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資產期末餘額1%計提的呆賬準備,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2]1號)
53.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各類金融企業(不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首先應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衝減的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2]1號)
54.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2]973號、國稅函[2003]78號、國稅函[2003]142號)
55.向科技館等捐贈扣除。從2003年6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捐贈法》的規定,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和氣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3]55號)
56.向法律援助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根據其章程,接受捐贈的款項直接用於法律援助事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22號)
57.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稅前扣除。從2002年11月7日起,金融企業已經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繳納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超過90天仍未收回的,準予衝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國稅函[2002]960號)
58.保險企業傭金稅前扣除。從2002年11月7日起,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5%的部分,從保單簽收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證據據實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9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