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文化事業捐贈扣除。對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範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國發[2000]41號)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曆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麵的捐贈。
37.關聯企業壞賬損失扣除。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債權方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0] 945號)
38.企業出售住房扣除。企業住房製度改革後,企業出售住房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1]39號)
(1)出售住房損失扣除。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製度後,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損失,現有住房周轉金餘額如為負數,經批準可依次衝減公益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以後年度未分配利潤;仍為負數且企業以往對職工的工資欠賬較大,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已出售的職工住房損失,可在一定期間內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基金和費用扣除。住房製度改革後,企業出售住房按規定提取的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以及住房賬麵淨值和有關清理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
(3)租金收入和維修管理費用扣除。取消住房周轉金後,凡企業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計入企業收入總額的,企業發生的用於未出售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4)住房公積金扣除。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
(5)補貼補助扣除。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比例在4倍以上的地區,企業按政府規定標準,對無房和住房麵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可在稅前扣除。
(6)住房補貼扣除。企業按省級政府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資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不少於3年的期間內均勻扣除。
(7)住房補貼扣除。企業按省級政府規定,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
39.卷煙企業稅前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卷煙計劃有償調整中,調入卷煙生產計劃指標的企業所支付的款項,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1]146號)
40.廣告費稅前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製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國稅發[2001]89號)
41.高新技術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國稅發[2001]89號)
42.新興產業廣告支出扣除。從事高新技術、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長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國稅發[2001]89號)
43.業務宣傳費扣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比例據實扣除。(國稅發[2001]89號)
44.輕工集體企業管理費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底,輕工集體企業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核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不予扣除;低於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按實際上交額據實扣除,其差額不得在以後年度補扣。(國稅發[2001]948號)
45.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支出扣除。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財稅[200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