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企業所得稅優惠(3)(3 / 3)

5.企業重組虧損結轉。企業進行股權重組情況下,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在剩餘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財稅字[1997]189號)

6.彙總納稅虧損結轉。彙總納稅的企業彙總後為虧損的,其虧損額由總機構用以後年度的彙總所得按規定彌補。彙總納稅企業取消彙總納稅後,其以前年度彙總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按照各虧損成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額的比例進行分解。成員企業按分解的虧損額。在規定的剩餘期限內結轉彌補。(國稅發[2000]185號)

7.9 彙總納稅

1.金融保險彙總納稅。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投資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律以總行(總公司)為單位彙總繳納所得稅。([94]財稅字第27號)

2.企業集團彙總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第一批試點企業集團(55家),其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並納稅。(國稅發[1994]27號)

3.保險公司彙總納稅。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法人為納稅單位,分別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繳納。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由總公司統一向上海國稅局繳納所得稅。(財稅字[1996]83號)

4.特定企業彙總納稅。下列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由總機構或規定的納稅人彙總繳納所屬成員企業的所得稅:(國稅發[1996]172號)

(1)核心企業或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

(2)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和單位;

(3)鐵道部、郵電部、民航總局、電力集團公司或省級電力公司(局)及其成員企業和單位;

(4)其他經批準實行彙總納稅的企業及成員企業和單位。

5.四大墾區彙總納稅。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彙總繳納所得稅。(財稅字[1997]143號)

6.彙總納稅企業納稅申報。彙總納稅企業的成員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完成年度納稅申報,總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完成彙總納稅申報。其中間環節的申報時間,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國稅發[20003 185號)

7.人壽保險企業納稅申報。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總機構的納稅申報時間可延長至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各級成員企業的申報時間,由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國稅發[2000]185號)

8.不同稅率地區企業彙總納稅。彙總納稅企業的成員企業在低稅率地區的,審批彙總納稅時,原則上不納入彙總納稅範圍。確需將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納入彙總納稅範圍的,統一按總機構的適用稅率彙總納稅。總機構在低稅率地區的,區內、區外成員企業必須分別核算,分別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分開核算的,統一按33%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國稅發[2000]185號)

9.光大銀行彙總納稅。從2002年第4季度起,中國光大銀行所屬分支機構暫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統一由其總行彙總繳納。(財稅[2002]198號)

10.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並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範化管理,並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製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號)

7.10 加速折舊

1.法定折舊年限。對極少數城鎮集體和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準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2.中試設備加速折舊。企業進行中間試驗,其中間試驗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財工字[1996] 41號)

3.選擇折舊年限。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財工字(1996] 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