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TFT—LCD產品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具體免稅貨物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2)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TFT—LCD產品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淨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係統和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具體免稅貨物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製定。
6.2 進口免稅
1.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稅。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條例第57條)
2.退回貨物退稅。已征收進口關稅的進境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模原因,原狀退貨複運出境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麵形式向海關申請退還關稅。(條例第50條)
3.加工貿易貨物退免稅。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進境時按國家規定征收進口關稅的,其製成品或者進口料件在規定期限內出口的,可退還進境時已征進口關稅。(條例第41條)
4.生活用品免稅。中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連續在境外每滿180天,遠洋海員每滿120天者,可以免稅攜帶一件規定的生活用品,包括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照相機、錄像機、收錄機、組合音響等。
5.外交人員免稅。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征進口關稅。(國發(1995]34號)
6.避孕用具和藥品免稅。攜帶不超過海關規定的合理數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藥品,免征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關稅。(稅委會(1996]17號)
7.邊境貿易免稅。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國發[1996]2號)
8.投資項目設備免稅。國家鼓勵、支持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和技術.免征進口關稅。(國發[1997]37號)
9.貸款項目設備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及其配套件、備件和技術,免征進口關稅。(國發[1997]37號)
10.殘疾人物品免稅。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進口關稅。(國函[1997] 3號)
11.科研教學用品免稅。科研機構和學校進口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國函[1997]3號)
12.技改自用設備免稅。對國家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國發[1997]37號)
13.海洋石油設備免稅。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直接用於開采作業的設備、機器和材料,免征進口關稅。(財稅字[1997]42號、財稅[2001]186號)
14.陸地石油設備免稅。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在中國陸地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機器和材料,免征進口關稅。(財稅字[1997]42號、財稅C2001]1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