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增值稅優惠(4)(3 / 3)

57.免稅店退稅。從2003年11月1日起,對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火車站、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經批準設定的免稅店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經營的國產品,除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製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統一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財稅[2003]201號)

58.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 238號)

59.出口企業購進小規模納稅人貨物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予退稅的,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高於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60.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年版)內的產品,統一按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61.計算機軟件出口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803)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62.外商投資企業。(財稅[2004]116號)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238號)第四條所述:“……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是指: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製類)的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退稅。

(2)在2002年4月1日以後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第二十一號令)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采購設備準予退稅。不予退稅的設備範圍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為準。

63.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從2004年10月1日起,對雲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應行轉賬方式結算的,應退稅額由目前的退付70%,上調為100%退付;對以現金方式結算的,仍維持按原退稅額40%退付的現行規定。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其他有關以人民幣結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事項,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通知》(財稅[2003]245號)的規定執行。(財稅[2004]178號)

64.含金成分產品出口退(免)。自2005年5月1日起,對以黃金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產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第三條有關規定執行。即出口規定的產品,對黃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稅,其進項稅金計人產品成本,對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稅。(國稅發[2005]59號)

2.6 即征即退

1.配售白銀退稅。對各級人民銀行按規定配售白銀征收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辦法,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4]財稅字第52號)

2.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企業以林區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5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1998]33號、財稅[2001]72號)

3.軟件產品退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的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後,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4.飛機維修勞務退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征即退的政策。(財稅[2000]102號)

5.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0]198號)

(1)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