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結轉,是指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經營虧損,準予在其他納稅年度盈利中抵補的一種稅收優惠。準許虧損結轉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麵:一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是一個延續進行的過程,並無絕對的終止日期。要合理計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必須以企業延續經營為基礎,在對固定資產分期折舊、無形資產合理攤銷的同時,對企業虧損進行適當期限的結轉。二是企業在延續經營過程中,又是劃分階段按會計年度核算盈虧的。與之相適應,對所得稅的征收也采取了分期計稅的原則。但企業劃分階段計算盈虧,並沒有割斷階段之間的連續性。企業的各種收入和支出,除了應歸屬於當期以外,都要延續地計算下去,並不以劃分階段計算盈虧而停止。所得稅分期計稅的原則也沒有割斷各期之間的內在聯係。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既要堅持收益與成本費用定期相配合的原則,又要考慮到收益與成本費用的配合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過程,非本期為獲得收益的支出要準予結轉到上期或下期列支。三是一個企業各階段的經營實績都是相對的。因為,一方麵,企業不到終止之日,其所承擔的風險,包括非正常性的和不經常發生的交易和事件所可能造成的損失,都是始終存在的,如自然災害和意外財產損失等。另一方麵,由於有些當期收益和損失的發生是在企業持續經營過程中演變形成的,如應收款、存貨及固定資產減值或注銷,企業廠房、設備的出售或廢棄等等;上述兩個方麵所造成的損失,如果全部歸於當期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考慮到上述種種原因,準許虧損結轉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應納稅所得額合理計算的一項準則,在各國的所得稅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
準許虧損結轉的基本方法有兩種:一是準許前後結轉,即用以前年度利潤彌補,並相應退還以前年度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如果以前年度的利潤抵消不完,還可以向後結轉,用以後年度利潤繼續彌補,並相應減少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采取這種方法的國家如:加拿大規定為前轉3年,後轉7年;美國規定為前轉3年,後轉5年;印度尼西亞為前轉5年,後轉8年。二是隻準向後結轉。采取這種方法的國家如:阿根廷規定後轉10年,法國、巴西和泰國規定為後轉5年;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規定可以無限期結轉。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可以避免辦理退稅的手續,對國家財政收入有利。但企業卻會在虧損的情況下,仍然承擔著以前年度的稅款,而且如果因虧損而倒閉,則無法得到虧損結轉所應減少的稅收。因此,兩種方法比較,第一種做法更具合理性。
中國現行的所得稅法均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此,中國稅法采取的是第2種方法,即企業虧損向後結轉5年的做法。
17.彙總納稅
彙總納稅又稱彙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彙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采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彙總繳納就成為必然。實行彙總繳納,表麵上看隻是稅收征收辦法的改變,但由於彙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後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彙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彙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征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彙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
中國現行稅法對實行彙總繳納的審批是比較嚴格的。按現行規定,實行彙總納稅的企業.需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目前,可由總機構或規定的納稅人彙總繳納所屬成員企業的所得稅的企業包括:(1)核心企業或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2)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和單位;(3)鐵道部、郵電部、民航總局、電力集團公司或省級電力公司(局)及其成員企業和單位;(4)其他經批準實行彙總納稅的企業及成員企業和單位。
18.起征點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
根據起征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起征價額和起征稅額。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價額;以應征稅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稅額。根據起征界限的數額不同,起征點又可分為幅度起征點和額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隻規定一定幅度作為開始征稅起點的,稱為幅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規定具體數額作為開始征稅的起點的,稱為額度起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