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進出口貿易的迅速發展,中國普遍實行了對出口產品退稅或免稅的政策,除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和極少數產品外,出口貨物全額退免國內稅款。
(1)出口退(免)稅的原則。為盡可能鼓勵產品出口,同時又不違反有關政府貼補的規定,中國對出口退稅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即:凡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的產品,除特定出口不退稅的產品外,在國內生產環節征收了多少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報關出口後則退還多少稅款;出口產品在國內生產環節沒有納稅的,報關出口後不予退稅。
(2)出口退(免)稅的企業範圍。中國現行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主要有以下8類:
①有出口經營權的各類生產企業;
③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
③有出口經營權的工貿企業;
④有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和合資連鎖企業;
⑤外商投資企業;
⑥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
⑦指定退稅企業;
⑧特準退(免)稅企業。具體包括以下10類: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對外修理修配企業;
外輪供應公司和遠洋運輸公司;
在國內采購境外投資的企業;
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
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和列名鋼鐵企業;
出境口岸免稅店;
機電產品出口中標企業;
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基金方式出口貨
物的企業;
對外進行補償貿易、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台貿易的企業。
(3)出口退(免)稅的貨物範圍。按現行規定,凡出口屬於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外,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出口貨物.準予退還和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①屬於增值稅或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②必須經中國海關報關離境的貨物;
③必須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④必須是出口收彙並已核銷的貨物。
在出口貨物中,由於一些貨物在銷售方式、結算方法和消費環節的特殊性,以及國際間的特殊情況,雖然不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國家規定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和消費稅。特準退(免)稅的貨物範圍如下: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彙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貨物;
(5)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
(6)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貨物;
(8)對外補償貿易及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出口的貨物;
(9)對港澳台貿易的貨物;
(10)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貨物的鋼材;
(11)外商投資性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
(12)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等6大類國產貨物;
(13)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抽紗、工藝品等12種特定貨物;
(14)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
(1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
(16)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的列名中國產物品;
(17)外國駐華使(領)館在指定加油站購買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稅實行退稅;
(18)保稅區內企業將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和加工再出口的貨物;
(19)保稅區外出口企業委托倉儲企業倉儲並代理報關出口的貨物。
另外,稅法規定,出口貨物如屬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如免稅的出口軍品、飼料、古舊圖書等。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一些特定貨物,除經批準屬於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外,雖然已征收了增值稅、消費稅.但也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如計劃外出口的原油、卷煙;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貨物;非指定企業出口的貴重貨物;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一般貨物;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