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範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製性,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例如,按照財稅字[1998]33號文件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和經銷單位銷售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稅;按照(94)財稅字第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谘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1年至第2年免征農業所得稅。
(3)臨時免稅。是對個別納稅人因遭受特殊困難而無力履行納稅義務,或因特殊原因要求減除納稅義務的,對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給予豁免的特殊規定。這類免稅一般在稅收法律、法規中均隻作出原則規定,並不限於哪類行業或者項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稅,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征。因此。這類免稅與特定免稅一樣,一般都需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權限內審核批準後,才能享受免稅的照顧。例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1年。
上述三類免稅規定,法定免稅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是輔助方式,是對法定免稅的補充。世界各國對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都嚴格控製,盡量避免這類條款所產生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負麵影響。由於中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時期,經濟法律、法規尚處於不斷修改完善階段,為了保證國家各項改革措施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在現有法定免稅政策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和補充大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條款,不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2.減稅
減稅又稱稅收減征,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減除納稅義務人一部分應納稅款。它是對某些納稅人、征稅對象進行扶持、鼓勵或照顧,以減輕其稅收負擔的一種特殊規定。與免稅一樣,它也是稅收的嚴肅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製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采取的稅收優惠方式。由於減稅與免稅在稅法中經常結合使用,人們習慣上統稱為減免稅。減稅一般分為法定減稅、特定減稅和臨時減稅。
減稅的具體辦法通常有四種:
(1)稅額比例減征法。即對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征一定比例,以減少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一種方法。例如: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稅額比例減征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應納稅額×減征比例
(2)稅率比例減征法。即按照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或法定稅額標準減征一定比例,計算出減征稅額的一種方法。例如:按照財稅字[2000]26號文件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汙染排放極限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按法定稅率減征30%的消費稅。按照(86)財稅字第82號文件規定,對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資源稅。稅率比例減征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一法定稅率×減征比例×計稅依據
(3)降低稅率法。即采用降低法定稅率或稅額標準的方法來減少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例如:按照國發[1999]13號文件規定。從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按照國稅發[1997]39號文件規定.國家政策性銀行減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降低稅率法的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法定稅率-降低後的稅率)×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