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會計簿記的登記;
(4)會計報告的編製、分析與解釋;
(5)會計用於企業管理各種事項的辦理;
(6)內部的審核;
(7)會計檔案的整理保管;
(8)其他依照法令及習慣應行辦理的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業務應包括預算、決算、成本、出納及其他各種會計業務。
3.會計業務的處理程序,應符合本公司的以下規定:
⑴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造具記賬憑證;
⑵根據合法的記賬憑證,登記會計簿;
⑶根據符合規定的會計簿記,編製會計報告。
⑷原始憑證的格式及其所記載的事項,具備記賬憑證的條件者,得代替為記賬憑證。
⑸各種特殊會計事項,依本公司規定處理有滯礙難行時,得參酌一般會計的原理原則方法或習慣,在不違背政府法令範圍內處理。
4.原始憑證關係現金、票據給予證券的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的蓋章,不得為出納執行。
5.主辦會計人員於核對賬目時,對於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各項財務應隨時派員盤點。關於財物的核對與盤點事項,每年最少應辦理一次。
6.會計業務的處理發生錯誤時,應於發現錯誤時,隨時加以更正。
7.會計人員執行其職務時,須使用本名,不得用別名或別號。
第二條會計憑證處理程序
1.凡是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其經過的文書單據均為原始憑證,其類別見本製度會計憑證的有關規定。原始憑證經法令規定須具備某種條件者,應依其規定。
2.原始憑證應先詳細審核,如有下列情況者,當視為不合法:
(1)法令明定為不當的支出者;
(2)書據數字計算錯誤者;
(3)收支數字與規定及事實經過不符者;
(4)與本公司有關規定不合者。
3.原始憑證的審核:
(1)支出憑證的審核
①支付款項應取得受款人的統一發票為原則。
②對於營利事業購進物品或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蓋有該營利事業的印章,並記明下列各項:
a.該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
b.貨品名稱、規格及數量或費用性質;
c.單價及總價;
d.交易日期;
e.本公司的抬頭及地址。
③對於個人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記明下列各項:
a.該受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必要時應檢送身份證複印件;
b.支付款項事由;
c.實收金額;
d.收到日期;
e.本公司的抬頭及地址。
④對於其他機構支出的原始憑證,應記明下列各項,並視法令規定貼足印花。
a.受款機構名稱、地址;
b.支付款項事由;
c.實收金額;
d.收到日期;
e.本公司的抬頭、地址。
(5)對於本公司內部支出的原始憑證,應依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6)購進材料的原始憑證,應檢附材料驗收單(收料單及請購單)。
(7)購進物料及其他消耗品的原始憑證,均應檢附物料驗收單(收料單及請購單)。
(8)購進固定資產的原始憑證,應檢附“固定資產驗收單”及請購單。
(9)刊登廣告費及印刷費發票或收據均應附具樣本或樣張。
(10)員工出差旅費應依照本公司“員工出差旅費報支辦法”支給,並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檢附有關單據報銷。
(11)支出憑證單據上的實付金額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不得塗改或挖補。
(12)非英文的憑證單據應由經辦人將其內容摘要譯成英文,一並附送。
(13)各部門的費用開支應受部門費用預算的限製者,依各該預算的規定辦理。
(14)各項支出憑證應由經辦部門主管及經辦人簽章、會計人員審核及會計主管核準始為有效。
2.收入憑證的審核:
(1)各項收入無論屬於營業收入或營業外收入均應取得足資證明收入的憑證。
(2)房屋的銷售應以本公司有關規定價格為其審核的依據。
(3)凡屬出售資產的收入,應以合同、契約或開標議價的記錄,或其他有關書據為其審核的依據。交換資產所得的利益收入,應依交換合同、契約或其他有關的書據為其審核的依據。
(4)各項成品銷售及其他資產出售,所開的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①銷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戶名稱及地址;
③銷售成品或其他資產名稱、數量;
④單據及總價;
⑤本公司名稱、地址及印章;
⑥其他事項。
(5)收入憑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視為不合者。
①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者;
②收入源與事實經過不符者;
③書據數字計算錯誤者;
④形式未具或手續不全者;
⑤其他與法令規章不合者。
3.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為造具記賬憑證或登賬的根據。
4.記賬憑證的編製,除整理結算、結賬等事項確無原始憑證者外,應根據原始憑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