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公司籌融資管理製度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經營運作中的籌資行為,降低資本成本,減少籌資風險,以提高資金運作效益,依據相關規範,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籌資行為。
第三條本製度所指的籌資,是指權益資本籌資和債務資本籌資。
權益資本籌資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以發行股票方式籌資;債務資本籌資指公司以負債方式借入並到期償還的資金,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方式籌資。
第四條籌資的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原則;
2.統一籌措,分級使用原則;
3.綜合權衡,降低成本原則;
4.適度負債,防範風險原則。
第五條資金的籌措、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由公司財務部統一負責。
二、權益資本籌資
第六條權益資本籌資通過吸收直接投資和發行股票兩種籌資方式取得。
1.吸收直接投資是指公司以協議等形式吸收其他企業和個人投資的籌資方式。
2,發行股票籌資是指公司以發行股票方式籌集資本的方式。
第七條公司吸收直接投資程序
l.吸收直接投資須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
2.與投資者簽訂投資協議,約定投資金額、所占股份、投資日期以及投資收益與風險的分擔等。
3.財務部負責監督所籌集資金的到位情況和實物資產的評估工作,並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手續,公司據此向投資者簽發出資報告。
4.財務部在收到投資款後應及時建立股東名冊。
5.財務部負責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企業章程修改手續。
第八條吸收投資不得吸收投資者已設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九條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除投資者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條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以及資本彙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一條發行股票籌資程序
1.發行股票籌資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並擬訂發行新股申請報告。
2.董事會向有關授權部門申請並經批準。
3.公布公告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定向募集時向新股認購人發出認購公告或通知。
4.招認股份,交納股款。
5.改組董事會、監事會,辦理變更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公司財務部建立股東名冊,其內容包括股東姓名、名稱、住所及各股東所持股份、股票編號以及股東取得股票的日期等。
三、債務資本籌資
第十三條債務資本的籌資工作由公司財務部統一負責。經財務部批準分支機構可以辦理短期借款。
第十四條公司短期借款籌資程序
1.根據財務預算和預測,公司財務部應先確定公司短期內所需資金,編製籌資計劃表。
2.按照籌資規模大小,分別由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審批籌資計劃
3.財務部負責簽訂借款合同並監督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額、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償還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4.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短期借款審批權限
短期借款采取限額審批製,投資限額標準如下(超過限額標淮的由公司董事會批準):
1.財務部經理審批限額:10萬元;
2.財務總監審批限額:50萬元;
3.總經理審批限額:100萬元。
第十六條在短期借款到位當曰,公司財務部應按照借款類別在短期籌資資記簿中登記:
第十七條公司按照借款計劃使用該項資金,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如有變動須經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八條公司財務部及時計提和支付借款利息並實行崗位分離。
第十九條公司財務部建威立資金台賬,以詳細記錄各項資金的籌集、運用和本息歸還情況。財務部對於未領取利息單獨列示。
第二十條公司長期債務資本籌資包括長期借款、發行公司債券以及長期應付款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司長期借款必須編製長期借款計劃使用書,包括項目可行件研究報告、項目批複、公司批準文件、借款金額、用款時間與計劃以及還款期限與計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