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業務代表所收受支票的發票人非客戶本人時,應交客戶以店章及簽名背書,經分公司主管核閱後繳交出納,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損失,則應由業務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負二分的一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各種票據應按記載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戶的要求不為或遲延提示,但經分公司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催討換延票時,原票盡可能留待新票兌現後始返還票主。
第七條業務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換其他支票充繳貨款,如經發現,除應負責該支票兌現的責任外,以侵占貨款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分公司收到退票資料後,倘退票支票為客戶本人屬發票人時,則分公司主管應即督促業務代表於一周內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書人時,應即填寫支票退票通知單,一聯送背書人,一聯存查,並進行催討工作,若因違誤所造成的損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業務代表共同負責。
第九條各分公司對催收票款的處理,在一個月內經催告仍無法達到催收目的,其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應即將該案移送法務室依法追訴。
第十條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應取具警察機關證明、郵局存證信函及債權憑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調解的裁決憑證、破產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種證件,送財務部做衝帳準備。
第十一條沒有核定信用限額或超過信用限額的銷售而遭致倒帳,其無信用限額的交易金額,由業務代表負全數賠償責任。而超過信用限額部分,若經會計或主管阻止者,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若會計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則業務代表賠償80%,會計及主管各賠償10%。若超過信用限額達20%以上的倒帳,除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外,分公司主管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二條業務代表應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結行為者,以及沒有合法營業場所或虛設行號的客戶,不論信用限額若何,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賠償責任。送貨簽單因歸罪於業務代表的疏忽而遺失,以致貨款無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條設立未滿半年的客戶,其信用限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如違反規定而發生呆帳,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全額。
第十四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於其所負責的銷售區域內,容許呆帳率(即實際發生呆帳金額除以全年銷售淨額的比率)設定為全年的5‰。
第十五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超過容許呆帳率的懲處如下:(一)超過5‰,未滿6‰者,警告一次,減發年終獎金10%。
(二)超過6‰,未滿8‰,申誡一次,減發年終獎金20%。
(三)超過8‰,未滿10‰,小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30%。
(四)超過10‰,未滿12‰,小過二次,減發年終獎金40%。
(五)超過12‰,未滿15‰,大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50%。
(六)超過15‰以上,即行調職,不發年終獎金。
若中途離職,於其任期中的呆帳率達到上列的各項程度時,減發獎金的比例,以離職金計算。第十六條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低於5‰時的獎勵如下: (一)低於5‰(不包括5‰),高於4‰(包括4‰),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