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二)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等是否齊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帳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愈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五)注意所收支票帳戶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六)支票上文字有無塗改、塗銷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於更改處加蓋原印鑒。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過第六條的規定。

(十)盡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注意B客戶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條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遲應於到期日後六日內予以處理。

第七條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或換票時,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簽準後,送財務科辦理,營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後,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於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始將原支票交付,但仍須依上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應收帳款發生折讓時,應填具折讓證明單,其折讓部分,應設銷貨折讓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銷貨收入項下減除。

第九條財務科接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於退票,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應即寄發存證信函如附表1,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並迅速擬定善策處理。第十條營業部門對退票申訴案件送請財務科辦理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發票人及背書人戶籍所在地(先以電話告知財務科)。

(二)發票人及背書人財產(土地應注明所有權人、地段、地號、麵積、持分設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應注明所有權人、建號、建坪持分、設定抵押。其他財產應注明名稱、存放地點、現值等。

(三)其他投資事項。

第十一條上列債權確定無法收回時,應專案列送財務科,並附稅捐機關認可的合法憑證(如法院裁定書、或當地派出所證明文件、或郵政信函等)呈總經理核準後,始得衝銷應收帳款。

第十二條依法申訴而無法收回債權部分,應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財務科列冊保管,倘事後發現債務人(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內)有償債能力時,應依上列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執行。

第十三條本公司營業人員不依本準則的各項規定辦理或有勾結行為,致使本公司權益蒙受損失者,依人事管理規則議處,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呈準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三、問題帳款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問題帳款”,爭取時效,以維護本公司與銷貨經辦人的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問題帳款”係指本公司營業人員於銷貨過程中所發生被騙、被倒帳、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條因銷貨而發生的應收帳款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兩個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者,視同“問題帳款”。但情形特殊經呈報副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問題帳款”發生後,該單位應於2日內據實填妥“問題帳款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等依序呈請單位主管查證並簽注意見後,轉請人事部協助處理。

第五條前條報告書上的基本資料欄由單位會計員填寫;經過情形、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銷貨經辦人填寫。

第六條人事部應於收到報告書後2日內與經辦人及單位主管會商、了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呈請直屬副總經理批示,並協助經辦人處理之。

第七條經批示後的報告書,人事部應即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如為尚未開立發票的“問題帳款”,則應另複印一份通知財務部備案。

第八條倉庫部接到人事部轉來的報告書後,應將“問題帳款”的商品,專案列帳,免受試用日數的限製。

第九條經辦人填寫報告書後,應注意:

(一)務必親自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二)發生原因欄如勾填“其他”時,應在括弧內注明簡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