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船邊提貨的進口材料,進口單位應於貨物抵港前辦妥繳稅或記帳手續,以便船隻抵港時,即時辦理提貨。
第二十七條報關進度控製 關務部門應分報關、驗關、估稅、繳稅、放行五階段,以“進口報關追蹤表“控製通關進度。
第二十八條公證
(一)各公司事業部應依材料進口索賠記錄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項目(如外購散裝材料),通知進口單位於材料進港時,會同公證行前往公證。
(二)外購材料於驗關或到廠後發現短損而合於索賠條件者,進口單位應於接獲報關行或材料庫通知時,聯絡公證行辦理公證。
(三)進口貨品辦理公證時,進口單位應於公證後配合索賠經辦時效,索取公證報告分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退彙
(一)外購部門依進口材料的裝運情況,判斷信用狀剩餘金額已無裝船的可能時,應於提供報關文件時提示進口單位,並於進口材料放行及“輸入許可證“收回後,開立“信用狀退彙通知單“連同“輸入許可證“送進口事務科辦理退彙。
(二)退彙金額較大,但信用狀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購部門應向供應廠商索回信用狀正本,送進口單位辦理退彙。
第三十條索賠
(一)外購部門接到收貨異常報告(“材料檢驗報告表“或“公證報告“等)時,應立即填製“索賠記錄單“連同索賠資料交索賠經辦部門辦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險公司為索賠對象者,由進口單位辦理索賠;以供應廠商為索賠對象時,由外購部門辦理索賠。
(三)索賠案件辦妥後,“索賠記錄單“應依原采購核決權限呈核後歸檔。
第三十一條退貨或退換
(一)外購材料須予退貨或退換時,外購部門應適時通知進口單位依政府規定期限向海關申請。
(二)複運出口、進口的有關事務,外購部門應負責辦理,其出口進口簽證、船務、保險報關等事務則委托出口單位及進口單位配合辦理。
(三)退換的材料進口時依本(節)有關規則辦理。
價格及質量的複核
第三十二條價格複核與市場行情資料提供
(一)采購部門應調查主要材料的市場與行情,並建立廠商資料,作為采購及價格審核的參考。
(二)采購部門應就企業內各公司事業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項目,提供市場行情資料,作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決價格的參考。
第三十三條質量複核 采購單位應就企業內所使用的材料質量予以複核(如材料選用、質量檢驗)等。
第三十四條異常處理 審查作業中,若發現異常情況,采購單位審查部門應即填製“采購事務意見反應處理表“(或附報告資料),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附則
本流程由物資采購供應部製定,經批準後執行,未盡事宜由物資采購供應部負責解釋。
第二(節)進料檢驗規定
第一條目的 確保進料質量合乎標準,確使不合格品無法納入。
第二條範圍 原料,外協加工品的檢驗。
第三條進料檢驗流程
(一)檢驗員收到驗收單後,確依檢驗標準進行檢驗,並將進料廠商、品名、規格、數量、驗收單號碼等,填入檢驗記錄表內。
(二)判定合格,即將進料加以標示“合格”,填妥檢驗記錄表,及驗收單內檢驗情況,並通知倉儲人員辦理入倉手續。
(三)判定不合格,即將進料加以標示“不合格”,填妥檢驗記錄表及驗收單內檢驗情況。並即將檢驗情況通知采購單位(物料部、采購科或外協加工科),請購單位,由其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特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