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它,法令所規定者。

九、特別扣除

領取工資時必須依規定之手續,在支薪簿上蓋章為核。

十、歸還義務

因計算錯誤或業務過失而造成工資溢領時,可立即歸還其差額;若經發現有不實之情況,可於下個支薪日,自工資中徑行扣除差額部分。

十一、時效

員工對工資產生疑義時,可提出書麵申請行使工資請求權,但發生日起二年內未行使時,則視同棄權。

第二條薪資的計算及支付

一、工資計算期間及給付日期

(一)工資計算期間以前一個月的16日開始,到該月15日為止為工資計算期間;並於該月25日支付。遇支薪當日為休假日時,則提早於前一個工作日發放。

(二)公司因不可抗拒之事情而不得不延付薪資時,可提早於前一日通知員工,並確認延後支薪日期。

二、非常給付

員工或依靠員工收入賴以維持生計之撫養家屬,遇下列非常狀況時,可向公司申請預支工資;但以已出勤之工資為限。

(一)生產、受傷、疾病,或受意外災害。

(二)結婚或死亡時。

三、特別給付

員工死亡、離職或遭解雇時之工資,本人或其撫養家屬,可向公司提出申請薪資給付之事宜,並於請求日起七日內,立即支付已出勤工作日數之工資。

四、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通常當作計算超時勤務津貼之依據,其計算方式包括當月的基本薪資、特殊作業津貼、工作津貼、房屋津貼等之基準內工資的總和除以176小時/月後為計時工資之基準額。

注:每月勤務時數為一年[(365天)-休假日(101日)]×8(小時)÷12(月)=176小時/月

五、按日計算

(一)凡符合下列規定者之工資,皆采用按日計算之

1、新聘者。

2、離職或遭解雇者。

3、停職而複職者。

4、其它。

(二)前項規定中之計算方法如下:

1、(前項第1、2、4項之基準內工資×該月實際出勤工作日數)/該月應出勤日數

2、(前項第3項之基準內工資×該月應出勤日數-停職日數)/該月應出勤日數

六、津貼領取資格及變更

該月津貼領取的資格有所變更時,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津貼、撫養津貼、交通津貼等發生變更時,則根據該月月底前領取的資格給付之。

(二)特殊作業津貼、工作津貼、特殊勤務津貼及調職津貼等發生變更時,則根據該月員工出勤日數依下列基準給付之。但年度有薪休假均視為出勤。

1、該月的出勤日數為該月應出勤日數的四分之三以上時,則給付100%的津貼額。

2、該月的出勤日數為該月應出勤日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則給付50%的津貼額。

3、該月的出勤日數未達該月應出勤日數的二分之一時,則不給付其津貼額。

七、休假中的工資

依人事管理規章之規定,休假時之工資規定如下:

(一)因年度有薪休假而缺勤時,應按平常勤務時之工資給付。

(二)員工申請特別休假(如婚假或喪假)時之工資,可按平常勤務時之工資給付。

(三)因生產之休假時,公司得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產假(56天),按平常勤務時之工資給付。

(四)因公司調任而休假時,可按平常勤務時之工資給付。

八、缺勤時之工資

員工請假時之薪資規定如下:

(一)因業務上的負傷疾病而缺勤時,對於缺勤未滿一個月者,則應予以支付基準內工資。

(二)因業務外之負傷疾而缺勤持續達一個月以上者,該部門主管對於停職之員工,除代為申請勞保之醫療給付及團體意外險給付外,並向人事科申請留職停薪。

(三)因私人事由而向公司請假時之工資,則按日計算,並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資扣除額=(基準薪資′缺勤日數)/30

(四)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時之缺勤,以30分鍾為單位,當缺勤次數達10次以上時,則扣除一日之工資。

九、試用時期的工資

試用時期之員工工資,則按基準內工資的80%給付。

第三條基準內工資

一、基本薪資

(一)公司綜合評估員工之職務、能力、技術、經驗及學曆經驗等因素後,再行決定基本薪資之標準。

(二)凡年滿55歲以上之員工,則以55歲時之基本薪資的84%給付之。

二、特殊作業津貼

對於從事特殊作業者及必須在休息時間內執行緊急業務時,可依下列之規定給付津貼:

職務區分特殊作業津貼費

產孔員、打字員、總機、計算機輸入員、櫃台員500元

三、責任津貼

分公司及營業所之員工,可依下列標準給付責任津貼:

(一)自總公司調派者每月津貼1,500元

(二)當地應聘者每月津貼1,000元

四、房屋津貼

公司對於無自用住宅之員工,則依下列標準給付之津貼。

(一)有撫養親屬者每月津貼1,000元

(二)單身者500元

(三)其它,居住於親屬家庭者500元

五、親屬撫養津貼

公司對於須撫養家屬之員工,須依下列之規定給付親屬撫養津貼。其規定如下:

(一)撫養家屬的範圍

1、公司對於須負擔家計,並提供家屬最低生活保障之員工,則依下列標準為給付對象:

(1)配偶

(2)滿60歲以上之親生父母(養父母)及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