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強公文檢查催辦工作。文秘人員對有領導批示的公文及本公司發出的文件,要認真督促、催辦,以防積壓或漏辦。各分公司、各部門對上級發出的文件,需要彙報貫徹執行情況的,要及時檢查反饋。

5.領導參加重要會議帶回的文件,在彙報和傳達後,應將會議文件交文秘人員立卷歸檔。

(二)發文處理。一般包括擬稿、審稿、簽發、繕印、校對、用印、封發等程序。

1.草擬公文的要求:

(1)要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應盡量與原來的有關政策相銜接,並加以說明。

(2)情況要確實,觀點要明確,文字要精練,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標點符號要正確,篇幅要力求簡短。

(3)引用的公文要寫明發文機關、公文編號、標題和發文時間。

(4)草擬公文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的公文稿紙,文件字跡要清楚,文麵應保持整潔,凡是文麵淩亂不清的,要重新清稿。

(5)數字的寫法。正式文件中,除文件編號、統計表、計劃表、序號、專用術語和百分比必須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外,其他用漢字書寫。

(6)章(節)序數的寫法。一般應按下列順序排列: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

第三層為“1”,第四為“(1)”。

(7)不要濫用簡稱。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稱、事物名稱等,一般不要簡稱。

2.公文審核。公司的文稿在送領導簽發前,應由起草文件部門負責人審核後送辦公室核稿。以工會、社團名義發文的,由董事會和分管領導審核。

審核的重點: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與本單位發過的公文是否銜接。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確具體、切實可行。

(4)處理程序是否完備,行文關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5)文字敘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邏輯,標點符號是否正確。

審核時如發現不妥之處,必須進行修改,屬於重要的原則性的問題,應退回原承辦單位修改,改動過大的,要重新抄正。

3.公文簽發。公司行政文件,由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後,由總經理簽發。工會、社團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領導簽發,重要文件,由最高行政領導簽發。

4.公文擬稿、改稿和簽發,一律用鋼筆,禁止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5.簽發後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確需修改,必須重新送簽。

6.公文簽發後,由文秘室負責打印、蓋章、裝訂、登記、分發。打印文件要美觀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裝訂要整齊牢固,不漏頁、錯頁、粘頁。印章蓋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壓正文,下沿略壓年、月、日,如正文末頁無空檔,可另起一空白頁注上日期蓋章,並在該頁的左上方標明“此頁無正文”字樣。

7.公文校對以原稿為準,非承辦人不得擅自改動原文。校對未發現的差錯,由校對人員負責;校對後,打字員沒有改正的,由打字員負責。

二、文件的管理

(一)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文書的處理管理工作,建立嚴格的管理製度,加強對相關人員的保密紀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嚴禁將秘密文件帶往公共場所或家中。文件傳遞過程中,必須辦理登記、簽收、注銷等手續,並按照收文薄檢查歸檔,以防遺漏。

(二)各單位工作中形成的文書,包括文件、會議記錄、決議、照片、圖表、錄

音帶、錄像帶等有保存價值的資料,都必須由承辦人收集齊全,分類整理,移交文書或有關

人員核對整理後,於次年第二季度送交檔案室歸檔,各單位、各經辦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