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使用固定資產迷惑大眾(2)(2 / 3)

33.折舊作假

固定資產折舊核算中的錯弊有:

(1)未按規定的範疇計提折舊。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製度規定所劃定的範圍提取折舊,即任意擴大或縮小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以通過擴大或縮小折舊費用最終達到減少或擴大利潤的目的。對於這類問題,查證人員首先應審閱被查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然後將其中所列的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具體內容與“固定資產”賬戶所屬的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逐一核對,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需用情況、大修理情況、出租情況、在建工程的完工情況等其他有關問題進行實地察看與了解,以確定其實際情況,從而查證被查企業有無任意或錯誤地擴大與縮小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固定資產的原值和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是不能任意改動的,所以企業的固定資產若無增減變化,其計提的折舊額也是相對穩定的。

(2)未按規定選用折舊方法。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出現的不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製度規定選用折舊方法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①有的不屬於國家允許選用加速折舊方法的企業,卻采用了加速折舊的方法;有些企業將國家不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某類固定資產選用了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有些企業未經財政部批準,就擅自采用了加速折舊的方法。

②某些屬於技術進步快的企業,卻選用了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這樣做顯然不符合固定資產更新快的特點。

③某些企業適宜采用工作量法,或某類固定資產宜采用工作量法,但企業卻采用平均年限法,這樣做同樣不符合該類固定資產的特點。

(3)未按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我國的財務製度對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它直接影響著企業各期折舊費用的金額,並進而影響到財務成果計算的標準性。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卻不按已有明確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有些企業按低於規定年限下限的年數計提折舊;有些企業按高於規定年限上限的年數計提折舊。

(4)折舊方法與折舊年限隨意變動。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隨意變更所采用或確定的折舊方式或折舊年限,或者確需進行變更,但未在年度以前提出申請,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比如,有的企業對某類或某項固定資產的折舊,由平均年限法改為加速折舊的年數總和法或雙倍餘額遞減法;有的企業將某項固定資產已經確定的折舊年限由長改短,或由短改長等。凡此類問題的發生,均會影響到固定資產折舊核算的真實性和正確性,同時也會影響到財務成果的正確性。

(5)固定資產的淨殘值預計不符合規定。

固定資產的淨殘值,是指資產報廢時,其殘值收入減去清理費用後的餘額。國家已對淨殘值的比率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卻不按此規定辦理,比如,有些企業按高於固定資產5%的比例預計固定資產的淨殘值;有的企業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率時不考慮淨殘值等。這些問題均會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率核算的正確性和真實性,進而也會影響到企業財務成果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6)月折舊額的計算不真實、不正確。

企業每月計提的折舊額是根據固定資產的月折舊率與月初賬麵固定資產原值分項計算,然後彙總得出的。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卻不照此辦理,比如,有些企業在計算月折舊額時出現計算錯誤,甚至是人為計算錯誤(故意多計或少計折舊額);有些企業在計算月折舊額時虛增虛減計提基數,將本月增加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或將本月減少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等。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會影響到月折舊額計算的真實性和正確性,進而影響到折舊費用與財務成果核算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固定資產折舊核算中錯弊的查證:

(1)查賬人員應特別注意被查企業折舊額的變化與固定資產的增減業務,以免疏漏。

()查證人員可以首先通過審閱被查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和“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登記簿”等會計資料,了解、確定其所采取的具體折舊方法,然後對被查企業的具體情況和固定資產的特點進行調查了解,再將上述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最後判斷出被查企業對其各類固定資產所分別采取的折舊方法是否科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在進一步調查、詢問、了解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查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