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如何避免人員離職產生法律糾紛(3 / 3)

(案例來源:佚名,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能否終止?《中國勞動保障報》,2005年6月15日)

案例:女工終止合同後發現懷孕怎麼辦?

問:我原是一家公司的職工,2005年3月1日,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今年2月份,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我,不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於是我做完了交接工作,於3月1日離開了公司,並辦理了檔案的轉出手續。但是幾天後,我感覺身體不適,就去醫院檢查,結果發現自己在今年1月就已經懷孕了。我是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懷孕的,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原公司將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順延?

答:原勞動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即勞動者違紀、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由於你懷孕是在合同期期滿之前,因此,勞動合同應當自動順延。

至於說你已經簽字終止勞動合同,並已辦理離職手續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由於你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時,並不知道已經懷孕,因此,終止合同並不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你同意終止合同應是一項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這也就是說,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應被撤銷,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至少應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案例來源: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網,2006年8月11日)

6.2.2 經濟補償金計算及支付指南佚名,經濟補償金計算及支付指南,法易網,2006年5月7日

企業什麼情況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勞動者辭職、擅自離職、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39條辭退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等情況下,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企業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補助費有何區別?

解答:勞辦發[1995]50號文指出:《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所指的“生活補助費”是《勞動法》第28條所指經濟補償的具體化,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所指的“經濟補償金”是同一概念。

經濟補償金以何為計算基數?

解答: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幹具體範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解答: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本單位工作年限怎麼計發經濟補償金?

解答: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製?

解答: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他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製,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組織調動、企業分立、合並後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解答: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複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4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並、兼並、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於成建製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製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

對企業改製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製改組後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製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製後單位的工作年限。

退伍、複員、轉業軍人的軍齡是否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

的工作年限?解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37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製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5條規定,軍隊退伍、複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

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有何下限限製?

解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其他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對於獲批準出境定居的職工,享受的一次性離職費不屬於《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在全麵實行勞動合同製度以後,職工獲批準出境定居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如何征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情況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

解答: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6.2.3 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有關規定

何種企業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企業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的人員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2.4 如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全國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勞資糾紛大量湧現;及時、妥善地處理勞資糾紛,有利於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勞動爭議仲裁製度是國家確立的高效、及時處理和化解勞資糾紛的專項勞動法律製度,是處理勞資糾紛所必經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隻有在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定時,方可在法定時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其中“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於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包括集體福利費、職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探親路費、取暖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含轉崗)的職業技術培訓,包括在各類學校的培訓及與其相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製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等。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隻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所申訴事項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範圍,不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應當在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處理完勞動爭議;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