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非公有製企業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業板塊和推進製度創新的基礎上,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健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係統的功能,為非公有製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創造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有製企業到境外上市。規範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鼓勵非公有製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製,支持中小投資公司的發展。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製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
(十二)鼓勵金融服務創新。改進對非公有製企業的資信評估製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經批準可開展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質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開辦融資租賃、公司理財和賬戶托管等業務。改進保險機構服務方式和手段,開展麵向非公有製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非公有製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吸引國際金融組織投資。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係。支持非公有製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準入、風險控製和補償機製,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擔保業自律性組織。
三、完善對非公有製經濟的社會服務
(十四)大力發展社會中介服務。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不斷完善社會服務體係。支持發展創業輔導、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信息服務、管理谘詢、人才培訓等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整頓中介服務市場秩序,規範中介服務行為,為非公有製經濟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十五)積極開展創業服務。進一步落實國家就業和再就業政策,加大對自主創業的政策扶持,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大學畢業生和歸國留學生等各類人員創辦小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各級政府要支持建立創業服務機構,鼓勵為初創小企業提供各類創業服務和政策支持。對初創小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降低公司注冊資本限額,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注冊費用。
(十六)支持開展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根據非公有製經濟的不同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整合社會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製。依托大專院校、各類培訓機構和企業,重點開展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應用等方麵的培訓,各級政府應給予適當補貼和資助。企業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
(十七)加強科技創新服務。要加大對非公有製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支持,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製中小企業特點的信息和共性技術服務平台,推進非公有製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大力培育技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讓。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非公有製企業提供科技谘詢、技術推廣等專業化服務。引導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非公有製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鼓勵國有科研機構向非公有製企業開放試驗室,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支持非公有資本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研開發機構。鼓勵有專長的離退休人員為非公有製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切實保護單位和個人知識產權。
(十八)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改進政府采購辦法,在政府采購中非公有製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推動信息網絡建設,積極為非公有製企業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製企業擴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資興業,在對外投資、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方麵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鼓勵非公有製企業在境外申報知識產權。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作用,利用好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非公有製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十九)推進企業信用製度建設。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製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征集體係、評級發布製度以及失信懲戒機製,推進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製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對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有關登記審核機構應簡化年檢、備案等手續。要強化企業信用意識,健全企業信用製度,建立企業信用自律機製。
四、維護非公有製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二十)完善私有財產保護製度。要嚴格執行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非公有製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得非法改變非公有製企業財產的權屬關係。按照憲法修正案規定,加快清理、修訂和完善與保護合法私有財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十一)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非公有製企業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依法保護企業主的名譽、人身和財產等各項合法權益。非公有製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行政複議等,政府部門必須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複。
(二十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非公有製企業要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職工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並健全集體合同製度,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或變相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逐步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製;必須尊重和保障職工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強製或變相強製職工超時工作,加班或延長工時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做好安全生產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要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進社會保障製度建設。非公有製企業及其職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製度。有關部門要根據非公有製企業量大麵廣、用工靈活、員工流動性大等特點,積極探索建立健全職工社會保障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