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隻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應依合同條款的一般要求載明下列事項:
①當事人情況,包括其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碼以及地址、保管場所等;
②保管物名稱、種類、數量、質量、性質等;
③交付保管物的時間、地點;
④保管費用的約定;
⑤保管時間;
⑥其他事項。
7.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倉庫營業人(又稱倉管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的貨物,存貨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
私營公司經營者在簽訂倉儲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並且一般自成立時生效倉儲合同隻需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成立,不以交付倉儲物為其成立要件。這是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最主要的區別。
(2)保管人接受貨物時的驗收問題
驗收是確定保管人所收倉儲物品質、數量之前提條件,是確定倉儲合同當事人合同關係的基礎,所以法律規定驗收是保管人的義務。驗收發現倉儲物與合同約定完全相符的,收存倉儲物,並給付倉單;發現倉儲物與合同約定不相符的,應及時通如存貨人,由存儲人重新明確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
(3)倉單必須記載的事項
①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缺少此項記載,則倉單無從轉讓。
②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因該事項是明確雙方倉儲合同關係的基礎。若無此事項記載,一旦雙方因倉儲物的品種、質量等發生糾紛,就沒有辦法加以明確,難以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③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若無填發人記載,則保管人是否收貨都不明確,一旦發生糾紛,對存貨人極為不利。至於其他事項,即使未載明,也可根據《合同法》的其他條款加以明確。
(4)倉單轉讓的特殊性
①須由存貨人背書,在存貨人之後的倉單持有人欲轉讓倉單,也必須背書倉單持有人憑借背書的連續性證明自己合法持有倉單的地位,未經背書取得的倉單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例如甲未經存貨人乙背書轉讓而取得倉單後,甲不能憑該倉單向保管人提取倉儲物。
②須由保管人簽字或蓋章
倉單的轉讓,不能僅憑倉單持有人的背書轉讓,除倉單持有人或存貨人背書外,還必須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加以確認。未經保管人簽字或蓋章的倉單轉讓無效,保管人有權拒絕向受讓人交付倉儲物。
8.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含義
私營公司在經營中有時會遇到委托他人或受托於他人的業務,簽訂委托合同對於保護雙方利益卻有好處。在介紹委托合同之前,先讓我們了解一些關於委托合同的基礎知識。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他人處理事務的一方稱為委托人,接受委托並處理事務的一方稱為受托人。委托合同生效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的事務,而委托人則應對受托人所進行的合法委托事務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委托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或法人組織。
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員去完成處理事務的工作。
(2)委托合同特點
①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訂立的前提委托人在了解某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基礎上,選定某人作為受托人為其處理事務,並以信任的態度,將對某一或某些事務的處理權交由受托人行使;同樣受托人是在對委托人的了解,信任並願意為其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委托,同時自信有能力或實力完成受托事務。
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務第一,委托合同訂立後,受托人隻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委托人才承認其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法律關係的後果。
第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必須是知悉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係的,此合同對委托人有直接約束力。
第三,非經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為己有。
③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委托事宜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時成立並生效,不以標的物的交付或者實際行為的履行作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委托合同原則上是不要式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口頭形式的合同或者書麵形式合同。但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要式委托合同僅限於委托處理的事和依法須有委托人向受托人特別授權的情況。
④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償依據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係及委托事物的性質而定。我國合同法對委托合同是否有償,沒有作硬性規定,一般需視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意願而定。
(3)委托合同種類
私營公司簽訂委托合同還需了解委托合同的種類,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人處理一切事務。因此,根據委托合同委托權限範圍可分為特別委托合同和概括委托合同。
特別委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受托方為委托方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合同,而概括委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受托方為委托方處理一切事務的合同。采用何種委托合同,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委托事務的性質以及雙方的信賴程度,合作時間的長短等決定。但是,有委托下列事務之一的,委托人必須進行特別授權。
①不動產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不動產一般都是價值較大的財產,與委托人的利益關係至重,因此,受托人對其作出處分需經委托人指示並授權。
②贈與
贈與是一種無償行為,贈與人的財產所有權隨著贈與發生效力而轉致受贈人,因此,委托人進行較大經濟利益的贈與時,必須特別授權,受托人才可以做主。
③和解
受托人接受處理和解事務,可能與第三者就有關委托事務妥協、讓步,以求達成某種協議,其結果可能犧牲委托人的利益,在此情況下,受托人必須取得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④起訴和上訴
起訴和上訴是委托人所享有的訴權,訴權的行使可能會對委托人的實體權利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必須由委托人特別授權,受托人方得為之。
⑤提交仲裁
其道理同於起訴和上訴
當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未經特別授權而對上述事項行使處分權並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受托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