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權利
承租人對租賃物有占有權、使用權,但沒有處分權。
(5)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6)所有權變動對租賃合同的效力
新《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7)租賃物的風險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貨運合同
貨運合同是承運人將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
貨運合同一般涉及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
(1)托運人、收貨人的義務和責任
①如實報告托運貨物的情況;
②辦理必要手續;
③按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
④中止、變更運輸的責任;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⑤及時提貨;
⑥支付運費。
(2)承運人的義務和責任
①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②按約定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③通知收貨人;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如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
④賠償貨物毀損、滅失責任。
5.技術合同
(1)技術合同及其類型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谘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可以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三類。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係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製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2)簽訂技術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①項目名稱
即作為技術合同標的項目的全稱。在訂立此條款時應注意要以簡潔、明確、規範的語言表述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並與合同的內容相符。
②標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這是確定技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標的內容從定性的角度說明合同的標的是什麼,標的範圍則從量上界定合同標的包括什麼,標的要求則從質上說明合同標的應達到什麼樣的技術要求。
③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這部分內容應盡可能明確具體。
④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此條款涉及以下內容:
技術涉及國家機密的,應當明確國家機密事項的範圍、密級、保密期限以及當事人各方承擔的保密責任;
對技術合同涉及的不應為他人所知的技術秘密和有關的情報資料等,當事人應當約定保密義務;
當事人可以約定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保密條款不受其影響而繼續有效,各方均應繼續承擔保密條款的義務,但此項約定不得違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⑤風險責任的承擔
當事人在協商確定風險責任時,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合同技術在現有技術水平下的難度;
當事人在研究開發工作中的努力程度;
同領域專家是否認為在技術上屬於合理的失敗。
⑥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此款是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的一項主要條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說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產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具體包括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實施專利、使用專有技術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分享辦法。
⑦驗收標準和方法
驗收的標準可以是當事人對於技術合同的標的所約定的各項內容,也可以是當事人約定采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
⑧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技術合同標的價格、報酬或者使用費用由於技術合同的情況不同而不可能有統一的標準,隻能由當事人根據技術所能產生的經濟效益、技術開發時的成本、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同類技術狀況、供求關係、各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益及承擔的風險等各種因素協商確定。
⑨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在合同中訂立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助於敦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有利於在發生違約情況後確定責任,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⑩爭議解決方法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不外乎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對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私營公司經營者在簽訂保管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如皮箱交給乙保管,則甲的行為不構成違約,也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因甲乙雙方保管合同並未成立,二者之間不存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關係。
但如果寄存人和保管人明確約定雙方意思表達一致時,合同成立,則該約定合法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如甲、乙約定由乙為甲保管皮箱後甲又擅自反悔,則構成違約,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