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私營企業中入夥的具體含義
(1)概念。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夥企業並取得合夥人資格的行為。入夥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入夥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①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入夥使得入夥人取得合夥人的資格,與其他合夥人共同成為合夥企業的成員,因此,必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②入夥人與原合夥人訂立書麵合夥協議。
原合夥人與入夥人簽訂入夥協議時,應履行其告知的義務,即告知入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為,入夥人入夥後,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要與原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原合夥人履行告知義務目的有利於第三人決定是否入夥。
(2)後果。入夥的後果是入夥人取得合夥人的資格;入夥人對人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13.私營企業中如何退夥
(1)概念。退夥是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資格的消滅。
(2)退夥的形式
①法定退夥。法定退夥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退夥。《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法定退夥的原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法定退夥原因實際發生的日期為退夥的生效日期。
②開除退夥。開除退夥是指在合夥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夥人決定將該合夥人除名。
開除退夥的事由。《合夥企業法》第50條規定了開除退夥的事由: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是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開除退夥的程序。當合夥有開除退夥發生,其他合夥人有權決議將該合夥人除名,但應將製作的除名通如書送到被除名的合夥人手裏;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聲明退夥。聲明退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主動聲明要求退出合夥企業。
合夥協議明確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企業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協議明確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影響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聲明退夥是合夥人的權利,但合夥人不得濫用該權利。聲明退夥分為上述兩類,合夥人聲明退夥應符合上述要求。如果合夥人擅自退夥,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3)退夥的後果
①退夥人的合夥人資格消滅。合夥人因死亡而退夥的,在一定的條件,其合法繼承人可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在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取代被繼承人享有合夥人資格的,必須是對死亡公民(被繼承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
合夥協議事先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合法繼承人的同意。
合法繼承人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合夥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依法取得死亡公民在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資格不是繼承死亡公民生前的合夥人資格,而是入夥。
②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公民因死亡而退夥的,如果合法繼承人不願成為死亡公民生前所屬的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那麼,合夥企業應向合法繼承人退還死亡公民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非因死亡而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與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還的財產份額應包括退夥人的出資以及退夥人應獲得的盈利。如何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可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向合法繼承人或退夥人退還貨幣,也可退還實物。
③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己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大於合夥企業債務,合夥企業則應向合法繼承人、退夥人退還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合夥人退夥時,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則應按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則應與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擔虧損。
入夥、退夥都導致合夥企業合夥人數的變化。合夥人的變化意味著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的變更,合夥企業應依法申請變更登記。合夥企業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因退夥導致合夥企業的終止的,應依法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清算,然後,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