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德公司開始重視治理結構中“用腳投票”的監控作用
(1)開始重視股票市場的發展。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日、德公司直接融資的比重逐漸上升,間接融資的比重則相對下降。1975~1985年,日、德公司直接融資總額占對外融資總額的比重分別為14.6%和12.5%;1986~1990年,其比重分別上升為30.4%和17.2%。與此同時,兩國進一步放寬或取消了對股票市場的限製。如日本1996年11月製訂了徹底改革現行金融體係的計劃,提出了“公平、自由、全球”三項原則,實行股票交易自由化,取消有價證券交易稅,廢除對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資產運用的限製。此外,還對有關股份公司法律作了多次重大修改,如1990年修改了監事會製度,使監事的任期延長為三年,人數由兩人以上增加到三人以上,且一人以上為外來監事,確保監事會更有效地發揮實際作用;1993年修改了股東代表訴訟製度,規定訴訟費用與損害賠償索取額無關,結果使董事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增多;1997年導入了股票購買權製度,即公司給予董事和職工能夠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權利。
(2)資產負債率呈下降趨勢,主辦銀行製度的中心作用逐漸削減。20世紀80年代初,日本主要大公司的平均債務與股本比為2.75:1,其中64%的外部融資來自銀行貸款,但到1990年,總的債務與股本比大致為1:1.與此同時,銀行與企業在信貸上的結合,由銀行的單向選擇變為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雙向選擇,銀行不得不放鬆對企業貸款的審查與監督,從而開始弱化了銀行對企業的控製。最後,長期以來一直較為穩固的相互持股關係正在發生鬆動。由於近年來市場競爭的加劇和國民經濟的衰退,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的數額明顯減少,銀行和工商業公司彼此都拋售了對方的部分股票,著手進行新的銀企關係調整,股票流動性顯著增強。
2.英、美公司開始重視治理結構中“用手投票”的監控作用
(1)機構投資者作為公司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作用逐步加強。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日益上升,從20世紀50年代初期的百分之十幾上升到90年代中期的53%。由於機構投資者手中持有股份過多,難以在短期內找到足以買進這些股份的買主,如果將手中的巨額股票拋售又會引起股市大跌,必然使自身蒙受更大損失。這就在客觀上迫使機構投資者由長期持有股票逐漸向長期投資者轉化,並借助“用手投票”機製直接參與公司決策以保證其權益不受損害。據調查,1984年10月至1990年9月美國共發生了192起委托投票權競爭案例,其中機構投資者獲勝的案例占74%,這說明機構投資者不僅有動力而且有能力控製公司。
(2)放鬆了銀行對持有公司股票的限製。由於銀行能夠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股票市場所不能很好承擔的“相機治理”作用,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開始重視銀行的作用,並逐漸放鬆對銀行的限製,允許商業銀行涉足證券投資等非傳統銀行業務。
(3)依法規範“惡意收購”行為。從20世紀80年代末至今,美國超過半數的州開始對《公司法》進行修改,目的就是依法規範“惡意收購”行為,要求公司經理要為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服務,而不僅僅為股東服務。
(4)推行職工持股計劃。1974年,美國通過了《職工退休收入保障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職工持股計劃的地位。到目前為止,美國職工持股計劃已發展到10000多個,約有10%的勞動力加入了該計劃。職工持股計劃通過職工擁有企業的股份成為企業的股東,職工能以合法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增強對企業經營發展的關切度和認同感,從而提高了職工的工作熱情和主人翁責任感,有利於形成有效的自我激勵機製。
3.獨立董事製度的趨同性
獨立董事發端於英、美國家,由於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為單層結構(不設監事會),外部董事很大程度上起到監事的作用。經多年的發展和實踐檢驗,獨立董事製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同。國外的實踐證明,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三大作用:①獨立、公正作用。由於獨立董事不代表出資人,不代表公司管理層,不擁有公司的股份,與公司不存在物質關聯利益,其意願表示是獨立的;同時獨立董事多為專家、學者或權威人士,一般較為珍惜個人聲譽,因此,獨立董事具有較強的公信力,能夠發揮獨立公正作用。②監督製衡作用。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享有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權和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權,能在防範內部人控製方麵起到監督製衡作用。③專家谘詢顧問作用。由於獨立董事多為專家、學者或權威人士,是公司名副其實的智囊人物,能夠為公司發展發揮專家谘詢顧問作用。因此,西方發達國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對該製度日益重視和逐步加強。
據經合組織(OECD)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各國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美國60%、英國34%、法國29%。在日本和韓國,發生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後,更多的公司開始了削減董事會規模和引入獨立董事及獨立監事。據日本財務省財政研究所2001年的統計,近年來有30%以上的公司聘請了獨立董事。並且2002年5月,日本國會對商法進行修改,正式規定了獨立董事製度。德國公司雖無“獨立董事”的說法,但有獨立監事的規定,其基本定義表明獨立監事的作用無異於獨立董事。
鑒於獨立董事在企業治理中能夠發揮積極作用以及國外的成功實踐,而現階段我國公司監事會監督機製嚴重缺乏,因此我國引入了獨立董事製度。1999年首先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中引入獨立董事製度;2001年8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公司建立獨立董事製度的指導意見》,標誌著獨立董事製度步入實施階段;2002年,證監會正式發布了《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獨立董事製度的建立與完善。
4.管理層股票期權計劃被廣泛接受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和國際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家人力資本在現代企業運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管理層股票期權計劃(ESD)這一長期激勵機製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公司所采用。《財富》雜誌評選的全球500家大型工業企業中已有89%的公司實施了高級管理人員股票期權計劃,美國大公司CEO薪酬中,股票期權等長期激勵計劃已經占到65%以上,就連長期以來一直崇尚薪酬平等的歐洲和日本企業也紛紛引入經理股票期權計劃,以便向管理層提供更有效的長期激勵機製,鼓勵其更多地關注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
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公司治理也是公司治理模式的大勢所趨,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由於不同模式形成的曆史、政治、經濟、法律與文化背景的長期影響,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會以自我模式為主、兼容其他模式為輔的格局存在,即公司治理模式的“趨同化”變化可能是一個長期曲折的演進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