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美國公司治理模式
(1)各有關當事人在企業治理中的作用。①股東:在美國,根據法律規定,董事會隻對股東負責,而不向其他當事人(職工、債權人、供應商、顧客、社區公眾等)負責。近來,為了防止敵意收購,許多地方允許董事在決策中考慮股東以外的其他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股東在企業治理中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主要是通過提案投票過程發揮作用,任何股東都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其建議涉及企業治理的有:董事會中大部分董事應是非執行董事、撤銷反壟斷措施、建立獨立的審計部門、董事長與CEO分離等。由於股票分散化,因此機構投資者對企業治理影響較大,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共同基金、公共退休基金、私營退休基金、保險公司等,目前有一些機構投資者已經開始較多地參與到其持股公司的治理事項中。②職工:在美國,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的現象很少,原因是為了避免工會與管理層的利益衝突,削弱代表職工利益的能力。但是,勞工組織一直在積極地提出建議,供股東會參考。
(2)監督與管理。①董事會的構成與運作:在美國,公眾持股公司的董事會一般由7~13人組成,有些公司的董事會人數往往多於13人。作為董事,隻對公司和股東負有忠誠職責和照管的職責,其不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至於董事會的日常工作,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授予各種委員會(如審計、提名、道德規範、公共政策、執行、財務委員會等)執行,其作用是向董事會全體會議報告和提出建議,不能作出最後決策。公司的執行經理人員(包括CEO)常常被聘為董事,其任期由董事會確定。②非執行董事的作用:在美國,非執行董事一般由外部人員擔任,75%的董事是非執行董事或外部董事。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其決策的獨立性,然而,由於非執行董事缺乏很強的管理意識,使得他們在公司決策上的權威性受到製約,因此,也使得公司的經營者掌握著對公司各種事情的控製權。③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作用:在美國,許多企業的董事長同時也是CEO, CEO具有很大的權力,是公司中最有影響力的人物。通常公司的戰略計劃由CEO與其他經營者共同製訂後,再交由董事會批準。雖然CEO要接受董事會的監督,但董事會一般不幹預企業的日常管理,除非公司麵臨著嚴重危機。④外部審計:在美國的實際操作中,通常審計師由經營者選擇,再由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批準,其職責是向受聘公司的股東提供獨立審計報告。如果公司有審計委員會,則審計師事先必須就報告內容與審計委員會討論。⑤內部審計:大多數美國公司都有一個內部審計機構,由內部審計師和人數不等的幾個下屬人員組成。內部審計師通常由經營者聘用,其職責有兩類:一類是向CEO或公司的審計官報告;另一類是向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報告。
4.澳大利亞公司治理模式
澳大利亞的公司治理與英、美相似,董事會成員由股東選聘,任期時間為2~3年,具體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成員大部分是外部董事,但一般都不是純粹的獨立董事。
在澳大利亞,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較大,大多數非銀行金融機構擁有澳大利亞公司股份的至少2%~10%。大型機構投資者一般都進入所投資的公司董事會,而北美的機構投資者則較少進入所投資公司的董事會。工會的力量很強大。任期較長的澳大利亞前總理霍克進入政界之前曾是工會領袖。因此,大多數與政府有關的公司以及一些大公司都有職工董事。由於市場較小,投資者與公司管理層的關係密切。機構投資者認為他們是公司的長期投資者,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對公司經營者的影響是明顯的。因此,公司很多決策往往是在正式年度會議前就已經作出。
5.新加坡公司治理模式
新加坡公司治理的特點是,政府對國家幾乎所有的工商業實施很強的控製,而政府對公司治理進行幹預主要是通過持股和進入董事會的形式實現的。新加坡通過三個主要的投資公司控製著政府的50家獨資公司,進而對500多家公司實施控製。
在新加坡,公司董事會的構成受政府的影響較大。政府通過其控股的公司向所投資的公司派遣董事,而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方向和決策的影響較大。但在日常事務方麵,經營者的自由往往較大,隻是在連續出現較差業績時,董事會才會進行幹預。由於大股東與政府有緊密聯係,因此,政府作為很多公司的主要股東,扮演著股東與立法者的雙重角色。
盡管政府在公司股份中占主導地位,但政府並沒有亂用權力,因為隨著私有化的進行,政府在很多企業裏很快成為小股東就是一個證明。同時,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政府從法律上采取了兩個措施來加強小股東的權利:一是小股東在對經營者的行為不滿時,可以代表公司提出訴訟;二是允許小股東提出提案,在年度股東會上進行表決。
6.關於公司治理模式的啟示
由於國情不一,尤其是經濟發展進程差別很大,在股權結構上不可能一樣。所以,在我國,在強調規範股權結構的同時,更應從中國實際出發,發展我國自己的股權結構。
(1)各國金融製度的差異性決定了:美國不允許銀行持有公司股份,而日本和德國則允許銀行在他們的客戶公司持股並代理小股東行使股東權益。這給我國的啟示是:銀行參股具有可比性,債轉股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2)各國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均不同程度地參與其中,但各國做法的共同點是:盡可能地創造大環境,而不是參與公司的具體事務(包括企業規劃)。這對於我國政府下一步改革是一個很好的借鑒。
(3)各國工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相差很大,如:德國工會積極參與企業治理,而美國工會則認為參與企業治理會影響他們對職工利益的保護。對此,如何發揮我國企業工會在企業治理中的作用問題是一個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
(4)各國公司治理模式均不同程度地受其他國家模式的影響,筆者認為,這可能是一種向國際慣例靠攏的行動,因為世界經濟趨同化不可避免,因此,我國企業在公司治理模式的探討上更不應該違背國際大趨勢。
(5)財產權利在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分離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代理問題是公司治理產生的前提,沒有財產權利的分割,也就不存在公司治理。
(6)公司治理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利分割的製度安排和組織設置,從根本上來說,一切財產權利都歸股東所有,股東隻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將部分財產權利分割出來,托付給其他經濟主體。不同的企業可以有不同的財產權利分割,這就產生了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並沒有一個處處適用的最優公司治理模式。
(7)注重權利製衡,提高經營效率。上述各國公司治理一般奉行分權製衡的原則,有效控製各方權利;同時又確保各方權利在一定範圍內獨立行使,互不幹擾,從而提高經營效率。
三、公司治理的發展趨勢
各種公司治理模式都是與各國不同的曆史時期和經濟條件相適應的結果,各有利弊。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各國的經濟文化交流日益頻繁,各種公司治理模式的優點與弊端相應地暴露出來,因此,相互借鑒、取彼之長、克己之短似乎已成為西方國家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主流,已大有“趨同”之勢。這主要表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