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張五常為代表的經濟學家主張從人類製度的角度來認識交易成本。在他們看來,交易總是發生在一定的自然環境與社會背景中的,它存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體之間,其必然包含對自然的、曆史的人類發展進程中形成的秩序或規則,這就引發了製度成本。張五常認為:“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於沒有產權、沒有交易、沒有任何一種經濟組織的魯賓遜。克魯索經濟中的成本……交易成本就可以看做是一係列製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擬定和實施契約的成本、界定和控製產權的成本、監督管理的成本和製度結構變化的成本。簡言之,包括一切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成本”,也可以把交易成本視為“看得見的手”的成本。他把交易成本產生的原因歸因於:①人們理性的無知或缺乏信息。②最大化行為的普遍存在。
(2)從產權的轉移進行分析,強調了產權是交易成本中的核心。科斯認為,產權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必要前提。巴澤爾進一步指出,“運用資產取得收入和讓渡資產需要通過交換,交換是權利的相互轉讓”,因此他把交易成本定義為與轉讓、獲取和保護產權有關的成本。對交易過程的比較廣泛的理解使得一部分產權學派經濟學家認為:“交易費用是在產權從一個經濟主體向另一個經濟主體轉移過程中所有需要花費的資源的成本。這包括作一次交易(如發現交易機會、監督成本的)的成本和保護製度結構的成本(如維持司法體係和警察力量)。”柯武剛則認為:“交易成本是在產權(根據契約)被用於市場商務活動中的交易時發生的。首先,交易成本由信息收集(在作出決策之前找到足夠數目的交易夥伴,弄清他們的地址、他們產品的設計、質量、可靠性以及大量其他相關的方麵)成本構成”,還有談判成本、締約成本、監督履約情況的成本、可能發生的處理違約行為的成本。這些信息成本和為契約作準備的成本都是先於交易決策而“沉澱”的。他們都強調了產權在交易過程中的核心地位,認為交易的核心就是自由選擇、讓產權獲得其歸屬的過程。因此,“交易成本就是建立和維護產權的成本”。總之,他們把交易成本視為執行交易功能的成本,是在交易中為界定、保護實施產權而消耗的資源的總和。
(3)從不確定性出發,加深對信息成本的分析。交易過程是交易者的動態博弈過程,交易環境的穩定與否,對交易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由於交易者各方勞動分工知識和交易知識的局限性,使得他們麵對複雜的交易情況,無法窮盡所有的可能。交易環境中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交易主體對信息的識別、收集、分析、加工、綜合和處理,依賴於其外部感覺材料的供給狀況、交易主體的認知結構及其在勞動分工中的相互地位,引發了信息的不對稱和不完全問題。在參與交易博弈過程的一方,其決策行為取決於對另一方行為的判斷。對此,達爾曼認為,交易費用就等於信息費用,因為尋求交易方、協商和決策、監督和執行都與信息相關。人們需要收集有關價格、產品質量與勞動投入的信息,尋找潛在的交易方,了解他們的行為和所處的環境。人們對有關商品及供求情況的信息不充分,導致了協商和決策的成本;人們對交易的另一方信守契約程度的缺乏了解和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使得監督成本和執行成本存在。因此,人們便可以通過減少不確定性的行為,使影響交易各方的各種因素和行為成為可預見的信息,從而順利完成交易過程。
(4)從機會主義出發,加深對監督執行成本的研究。由於存在不確定性,人們不可能窮盡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所有可能,因此他們會適時調整其交易策略,“千方百計地謀求自身利益”,因此機會主義行為就會出現在交易過程中:①交易各方利用信息不對稱、決策不確定而牟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②當交易偏離了交易準則時,交易各方機會主義式的討價還價,使得交易的達成費時費力;③雙方對價格達不成一致意見時,交易的一方被迫接受不利交易條件蒙受的損失;④博弈過程中,交易各方對專用性租金的爭奪。
新製度經濟學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從機會主義動機出發,給出了對交易成本定義的看法。他認為,機會主義是研究交易成本的核心概念,它對涉及人力、物質資本特定投入的經濟行為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他把由交易困難、在交易中接受不利交易條件和交易不成造成的損失都視為交易成本。實際上,這些交易成本都是機會主義行為造成的。機會主義的存在使得交易各方對談判過程中契約的達成要求更高的條件:更嚴格的商檢標準、檢驗機構、索賠條款、抵押標準,並在契約執行過程中采取更大的執行力度,強化履行契約的行為(李時敏,2003)。
3.交易成本的分類
(1)固定交易成本和可變交易成本。菲呂伯頓與瑞切特(Eirik Furubotn, Rudolf Richter,1997)認為,交易成本包括利用市場進行交易的市場交易成本、在企業內部行使命令權利的管理性交易成本,以及一組與某一政治實體的製度結構的運作和調整相關的政治性交易成本,而且這三種成本都可能通過“固定”交易成本和“可變”交易成本這兩個變量來進行識別,“固定”交易成本指在建立製度安排中所發生的專用性投資,“可變”交易成本則指取決於交易數量的交易費用。
(2)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後交易成本。威廉姆森(2002)遵循阿羅把交易成本定義為經濟係統的運行成本,並按交易活動的前後順序把交易成本分為契約簽訂前與契約簽訂後交易成本兩大類,簡稱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後交易成本,前者是指包括草簽契約、就契約內容進行談判及保障契約履行所付出的成本;後者包括簽約雙方對契約不能適應所導致的不適應性成本、交易雙方糾正簽約後不合作現象的討價還價成本、為解決雙方的糾紛與爭執而必須設置的相關建構及運轉成本、為確保契約中各種承諾得以兌現所付出的保證成本等。威廉姆森認為,現實中的這兩大類交易成本是相互依存、不分前後、形影相隨的,對於交易成本的這種分類法隻是一種理論上的區分而已(王國順,2006)。
二、交易成本的測量
交易成本能否被量度?張五常認為“通常是很難測量的……”,但是,“隻要我們能夠指出這些成本是怎樣在不同的可見環境中變化的,就可以避開測量問題”(張五常,1992);張五常於2002年4月23日在北京所做的《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成本分析》的演講中談到了這個問題,他指出:“度量的準確性,不是數字多少,而是你這種排列是不是直接受到人們的認同。越多的人認同,這就可能算是一個很準確的度量。解釋世事的時候,在很多情況之下,怕交易費用太難度量,或者很難度量到,隻要推出兩個可以見到的情況,然後解釋某一個情況一定比另外一個情況要高,哪一類交易成本在哪一方麵會怎樣改變,你能夠排列出來,那你就有辦法了,排不出來就沒辦法。通常來說,隻要能排列出來,就可以解釋很多世事。兩點怎麼排列,然後再加兩點,每兩點都可以是一個假說。雖然這麼說,通常去處理一種交易費用的問題需要花上很多年的工夫。”與張五常的觀點基本相似,奧利弗·威廉姆森也認為測量是困難的,但可以通過製度的比較,或者說把一種契約與另一種契約進行比較,估計出契約各自的交易成本大小即可,因為要比較兩個獨立的結構性方案,“一般來說,隻要提綱挈領地簡單說明即可,而無須像邊際分析所要求的那樣,非得講出在什麼條件下這兩種交易成本才能達到邊際相等不可”(赫伯特·西蒙,1978)。但是,這種比較製度估計法隻能粗略地比較交易成本孰大孰小,不能精確地計算出交易成本。威廉姆森進一步解釋說,精確計算交易成本並無太大意義,因為“即使要分析實際例子中的交易成本,也幾乎沒有人想要直接算出其大小來”(威廉姆森,1985)。實際上,直到目前為止,關於交易成本的經驗性估計很少,比較性估計更是缺乏(亞曆山德拉·貝納姆、李·貝納姆,2003),這是否意味著人們可能根本無法把握住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