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行為。非完全契約理論也適用於對政府行為的研究。政府也是一種外在的製度。在契約的實施過程中,政府往往擔任第三方角色,監督契約的執行或者是強製實施契約。政府實施的一些經濟政策被認為是影響契約實施的外部環境。張五常(1974)也認為,如果將限製強加到契約上,買賣雙方將探尋新的契約安排,並最終使非排他性收入耗散減到最小。正如青木昌彥所言,一個有效的和正式的第三方機製的存在有助於產生對契約可實施性和產權安全性的穩定預期,從而擴大交易域的範圍。但是,政府與企業不同,企業之間是有競爭的,政府是一個壟斷者,沒有別的競爭者與他競爭,如果政府設計的治理安排和交易與自發的秩序不相符合,政府的作用將大大受到限製。
(4)企業文化。非完全契約還可以用來解釋企業文化。隻有理解了非完全契約才能理解企業文化。企業中有許多行為沒規定清楚也無法規定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對他人的行為的穩定預期必須要求在一種“默契”(心理契約)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否則企業運行的交易成本將很高甚至根本無法運作。這種“默契”和穩定預期就可以認為是企業文化。如果契約是完全的話,那麼可能就不需要企業文化,或者說企業文化的作用要小得多,企業文化主要就是用來彌補正式契約缺陷的。
四、不完全契約理論階段約束與評價
1.不完全契約階段解析及發展
不同的模型其階段劃分也不盡相同,分別存在兩期、三期甚至四期和五期等不同的劃分方式,各個期間對應不同的企業行為。盡管不同的模型區分方式存在差別,大多數相關研究仍然可以分為事先和事後兩個階段。例如,Gross-man和Hart(1986)在模型階段劃分中,事先階段企業行為包括:交易參與方事先簽訂原始契約,以確定合作關係(期間0);之後參與方根據預期進行專用投資決策(期間1),以實現自身企業效率最大化。事後階段企業行為包括:進一步決策,以確定可觀察但是無法證實的事後產出狀況(期間2);最後,交易方通過談判實現,同時實現的還有利益分配(期間3)。由於事先預期到可能存在的“敲竹杠”問題,事後階段會影響企業事先專用投資決策,並帶來專用投資不足問題。不完全契約理論正是構架在以上相對獨立的兩個階段內的模型分析的基礎上。
模型所涉及的期間大多為一個相對封閉的過程。然而,實際的企業間交易行為通常都不可能簡單地界定為事先和事後階段,以及對應的簽約、專用投資、實現收益、談判和收益分配等期間。相反,企業間的交易行為相當複雜,各種企業活動往往交替進行。甚至在某一既定期間內,往往同時進行多種活動。如可能既進行專用投資,同時還分配前期合作的收益。也就是說,存在大量的跨期交易,或者各交易期間在時間上存在交叉,又或者不同的交易對象所涉及的周期之間存在交叉。為此,Baker等(2002)將模型經濟環境設定為:“在每一期間,上遊企業利用專用資產進行生產,下遊企業估計產品價值……”從而將簡單的企業聯盟治理結構補充進不完全契約模型。也有許多文獻將經濟環境設定為多個相互聯係、相互影響的重複交易期間,尤其是考慮到重複博弈中聲譽的價值後,將動態博弈論的研究成果融入不完全契約研究中(Halonen,2002)。此外,交易還可能在某個階段中斷,如再談判失敗等。以上反映在參與方事先預期中,會影響產權結構和專用投資效率。鑒於不完全契約模型期間劃分大同小異,以下仍然根據核心模型——Grossman和Hart(1986)模型階段展開。
2.事先階段與約束
(1)初始契約。大多數早期的不完全契約文獻中,並沒有詳細描述簽約問題,但初始契約的價值卻不容忽視,事先契約至少可以達到以下兩個目的:
首先,確定與交易相關的規則(Matouschek,2004)。任何產權結構下的交易行為,都需要一定的正式契約(包含一係列交易條款)作為基礎,盡管由於種種原因,該契約為不完全契約。充分考慮上述問題之後,便形成了完整的契約理論。但正如前麵所說的那樣,為了簡化模型分析,通常都將相互補充的兩種契約理論分別討論。
其次,確定與交易相關的最優產權基礎。產權問題是不完全契約理論最早提及、也是核心的問題。決定選擇結果的力量來自於不同產權治理結構對應的事後交易效率(社會剩餘最大化)。在分析產權問題的時候,不完全契約理論所探討的核心問題是“誰擁有產權為什麼重要”,並認為根據專用投資和產出的特征,剩餘控製權可以分別由上遊企業或者下遊企業擁有,也就是所謂外包和一體化選擇。然而,在區分產權治理模式的時候,Grossman和Hart(1986)並沒有考慮到介於外包與一體化的中間形式——企業聯盟的存在。直到關係契約理論融入不完全契約理論之後,情況才逐漸改變。
(2)專用投資。在未來或有事件發生之前,企業必須根據預期進行專用投資(專用投資可能由買方單方擁有,也可能分別擁有),以最大化事後收益。但是,個體收益最大化決策並不能帶來集體收益最大化,此時專用投資不足。可以這麼說,專用投資是不完全契約研究的一個核心問題,但理論研究往往也將該問題簡化處理。
首先,對於不同的產權治理結構,存在極端的約束——專用投資效率相同。其實,在後來的研究當中,Hart(1995)本人也意識到了不同治理結構下專用投資效率的差異,並認為,企業內部活動相對而言具有交易信息優勢,從而有利於節約交易成本。相反,外包之後的專業分工優勢卻有利於提高生產效率。Grossman和Helpman(2002)則認為,產權結構其實是一種權衡,是一體化和外包之間不同類型效率的取舍和平衡問題。
其次,專用投資決策所依賴的信息基礎和主觀因素都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根據不完全契約理論,專用投資是企業根據對事後行為預期之後所選擇的收益最大化活動。如此,未來預期將對專用投資具有決定性影響。既然是預期,則意味著具有不確定性。由於每個經理對未來的判斷存在差異,這種預期因此多少帶有主觀性質。預期所依據的信息基礎也不可能像GHM模型所假設的那樣完全對稱。這些都將進一步加劇專用投資不足的問題,而產權選擇恰恰是影響信息傳遞的重要因素(Matouschek,2004)。
3.事後階段與約束
(1)收益實現與“敲竹杠”問題。初始契約和投資之後,企業還可能需要根據事後的或有事件進行進一步決策,以實現收益。由於缺乏事先契約,會激發事後“敲竹杠”問題。Klein(1996)在分析有關Fisher Body和GM的經典案例之後,認為存在兩種“敲竹杠”問題:①初始契約確定之後,交易方利用專用化投資後砍價能力發生變化影響轉移價格;②交易環境發生變化,企業即便按照契約的內容執行,但仍然可能產生違背契約原始意願的行為。
根據不完全契約理論,由於“敲竹杠”問題需要企業事先就產權簽訂契約,事後的剩餘及其分配都將由產權關係決定。其中隱含了一個重要的假設,即產權執行成本為零,不完全契約理論也因此遭到大量的批判,確實不完全契約還涉及一係列的法律問題,如法院的契約執行能力、委托人責任和反托拉斯法等,不完全契約也因此成為法律研究的重要理論之一。除了與法律密切相關的第三方執行機製之外,自我執行機製作為第三方執行機製的互補性要素(Klein,1996)也逐漸進入不完全契約的研究範圍,並對產權執行效率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私下執行資本以及與此聯係的自我執行機製成為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研究的又一重要內容。放鬆有關產權執行成本的假設之後,還為處於不同製度環境中的企業分析提供了另一個重要的思路,當然同時也加大了研究的難度。
(2)交易與再談判。由於收益可以被交易雙方觀察,但是無法經由第三方證實。所以再決策後,中間品狀況明朗化,企業所能改變自身收益狀況的唯一行為就剩下通過談判力爭提高對已有的蛋糕的分配比例,收益分配的方式成為交易方事先專用資產投資的動力。
再談判結果是不完全契約研究所普遍簡化的一個要素,但是客觀存在的影響談判結果的因素卻非常多,包括:市場競爭環境、交易期間專用投資以及替代因素等。經典模型GHM模型中,他們假設再談判過程的結果能夠被事先預期到,並且假設再談判非常有效率以至於再談判過程成本為零。其他有關文獻中,再談判過程通常也都作為“黑箱”來處理,並假設雙方在市場勢力下砍價之後的結果為一特定值,而為了便於計算,通常假設平分收益(Grossman和Hart,1986)。此後,再談判問題在談判理論的基礎上得到了大量的擴展。再談判過程中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談判雙方所擁有的信息無法完全對稱,如賣方對投入品的成本信息優勢和買方投入品的價值信息優勢(Matouschek,2004)。客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將影響再談判效率,甚至導致談判失敗,反過來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事先的產權安排(Matouschek,2004)。其實,信息對稱假設是完全契約和不完全契約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差別。然而,信息對稱在現實世界無疑難以成立,圍繞該要素和整個企業行為期間,有關不完全契約的約束放鬆都在不斷進行中。目前,不完全契約下的信息與效率問題正日益成為理論研究焦點(帥萍,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