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契約理論思想受到新古典契約理論的影響。現代企業的契約觀已經逐漸得到了經濟理論界的認同。然而,說企業是一種“契約”關係隻是揭示了企業與市場的共性,而並沒有給出企業的特性。對於企業與市場的區別,張五常(1983)認為,企業是要素交易的契約,市場是產品交易的契約,因而“企業替代市場實際上是要素市場替代產品市場”。他強調的是契約內容,但是就契約本身而言,我們不難發現,企業與市場的區別主要在於契約的完全性程度不同。盡管絕對完備的企業幾乎沒有,但相對而言,市場可以說是一種完備的契約,而企業則是一種非完全的契約,在這種情況下,關於契約理論基礎的探討逐漸顯現。目前來說,現代契約理論的基礎是基於新古典經濟理論的完全契約,針對完全契約的不足,雖然理論家進一步提出了“關係專用型契約”,然而這種關係具體有何特征,如何分析這種關係型契約,卻有理論上的缺陷。所以,現代契約理論首先需要闡明關係型契約與完全契約的區別,而這具體表現為非完全契約的出現。車和豪斯(1999)的理論揭示了非完全契約的基礎問題,即可以觀察但不可被第三方所證實的假設仍然是非完全契約的基礎;西格爾(1999)認為契約環境的複雜性是契約非完全的原因(帥萍,2005)。
2.研究綜述
非完全契約理論最早由麥克裏爾提出。他在1967~1974年的7年當中,曾著力研究關係性契約。在1974年的《南加利福尼亞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契約的幾個未來發展》和1980年的《新社會契約論:現代契約關係的一個調查》專著問世之後,麥克裏爾的非完全契約理論就在法學界和經濟學界,特別是企業理論界當中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1985年發表在《製度與理論經濟學雜誌》上的《關係性契約的反響》,奠定了非完全契約理論產生的基礎。幾乎同時,格羅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1986)在《政治經濟學雜誌》上也發表了《所有權的成本和收益:縱向一體化和橫向一體化的理論》,提出了非完全契約理論,才更為具體地論述了企業契約的性質。隨後,哈特和摩爾在1988年發表了經典文獻《非完全契約與重新談判》。接著,哈特和摩爾於1990年和1999年分別發表了經典文獻《財產權與企業的性質》和《非完全契約的基礎》。馬斯金和泰若勒(Maskin&Tirole,1999a)於1999年發表了《無法預測的或然性與非完全契約》。車和豪斯(Che&Hausch,1999)於1999年發表了《合作投資與非完全契約的價值》。另外,西格爾(1999)在1999年也發表了一篇題為《複雜性與重新談判》的論文。阿洪等(Aghion, Dewatripont&Rey,1994)發表了《不可證實信息下的重談機製設計》一文。這些經典文獻從不同方麵豐富和發展了非完全契約理論。
三、非完全契約理論的應用
非完全契約理論的應用領域可以分為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次。
1.在宏觀領域的應用——製度變遷和宏觀政策
非完全契約理論應用於新製度經濟學中,用於製度變遷的研究,但是,根據具體的情況,非完全性的來源不盡相同。在非完全契約理論中,非完全性主要根源於特定的有限理性,並且更強調契約外的外生強製執行。在新製度經濟學中,非完全性主要根源於不同經濟體係下的每個人的有限理性和不確定性,而不僅僅是仲裁人的有限理性。非完全契約理論著眼於在給定已經有的製度安排條件下實現契約的各種類型。
製度變遷產權與產權確定性和契約執行效率密切相關,而產權的界定和契約履行的機製及效率一般來說卻是基於非完全契約理論的框架之下的,因為現實問題中所遇見的契約絕大部分都是非完全契約。
對經濟增長與製度變遷的研究始終是新製度經濟學中一個非常活躍的領域,而且在理論上已形成了一個基本共識:經濟發展狀況嚴重依賴於對產權保護等正式製度的質量。基弗和雪莉(Keefer&Shirley)為我們展示了一些經濟學家在這方麵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們用“國際風險指標”來反映產權確定性和契約執行效率,用(M2-M1)/M2來反映一國所有契約能否執行的水平,並通過數理分析顯示出一個經濟增長或投資與這些指標顯著正相關。他們得出了一個結論:製度質量高、宏觀經濟政策差的國家比製度質量差、宏觀政策好的國家增長速度快一倍。此外,他們還發現:非正式製度對經濟的支持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正式製度很可能是強有力的非正式製度的基礎。總之,這些經驗研究都表明,國家製度在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正式製度對產權和契約保護是經濟發展的關鍵。
2.在中觀領域的應用——市場、企業和公司治理
(1)市場、企業。根據科斯關於企業性質的研究,一個企業的規模取決於企業內部的交易費用與市場的交易費用的比較。當企業內部的交易費用低於市場的交易費用時,企業就傾向於擴大企業規模;反之,企業就傾向於縮小企業規模。企業的邊界取決於這兩種交易成本的比較。在此基礎上,哈特等人發展了上述理論,提出了非完全契約理論。在引入產權的範疇下,認為影響企業實行一體化的擴張還是非一體化的分立的主要因素有:①企業資產是否具有互補性,若高度互補則適於一體化擴張,若相互獨立則適於非一體化分立;②經營者和企業資產是否具有相關性;③企業收益處於何種狀態(遞增還是遞減),在市場上買者和賣者的競爭狀態;④激勵機製的變化對當事人的激勵作用;等等(Hart,1995;Hart&Moore,1990)。哈特認為,企業選擇收縮規模如上市公司的分拆(非一體化的分立行為)而非合並,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市場結構的特征。在合理的產權結構下,市場上買者與賣者處於標準競爭狀態,分立使得每一個獨立的當事人的投資收益增加。當然如果考慮到信息不對稱和稅收等其他因素的影響,上述結論可能會有所修正。此外,此類理論涉及信息理論、管理激勵理論、稅收與管製理論、市場力量學說和便於兼並學說等。當然,哈特等人的理論還應該結合中國企業的實踐。
(2)公司治理。非完全契約理論還可以應用於公司治理中。格羅斯曼(1986)、哈特和摩爾(1990)的所有權—控製權模型是分析控製權的配置對激勵和對信息獲得的影響,以及對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非常有效的工具。威廉姆森在研究了交易的特性與契約關係之後指出,根據交易的三因素——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和經常性,不同的組合形成四種有效的治理機製:對於非專用性交易,市場治理是主要的治理機製;當交易是偶爾進行的混合型和高度專用性交易時,需要三邊治理;當交易重複發生,且由混合和高度專用性投資構成時,雙邊治理最有效;當交易越來越特異,即資產的專用性非常強時,垂直一體化是最有效的治理機製。克萊因教授在研究如何避免“敲竹杠”時指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創立一種自動履約機製,使交易順利進行。在現實中,大多數契約是依賴習慣、誠信、聲譽等方式完成的,付諸法律解決往往是迫不得已的事情。根據這種情況,一個自動履約的契約就可以利用交易者的性質和專用關係將個人懲罰條款加在違約者的身上”。而Tirole等人也認為(1999),契約當事人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是具體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也就是說,人們所要簽訂的隻是“用支付命名的契約”,即契約的根本目的在於要對預期的支付或然情況作出某種規定。鑒於此,隻要當事人能夠設計出能夠自我實施的契約方案,那麼相關變量的不可證實性就變得無足輕重了。青木昌彥在《比較製度分析》一書中對一係列私人機製進行了分析,指出:“這些機製包括個人信任、交易者社會規範、惠顧關係和俱樂部規範、自我實施的雇傭契約、第三方私人實施以及第一方實施(道德約束)。”
3.在微觀領域的應用——金融、保險、法律、政府行為和企業文化
(1)金融。基於非完全契約理論的企業融資契約的控製權理論,以阿洪—博爾頓模型(1994)為代表,該模型論證了融資方式的不同將導致剩餘控製權的轉移。在契約完全時,即使經理與投資者有衝突,在給定的完全競爭條件下,衝突在簽訂契約時可以解決。但是,當契約非完全時,剩餘控製權的分配就至關重要。阿洪—博爾頓模型具有三種情況:如果融資方式是發放帶有投票權的股票,即普通股時,則投資者股東掌握剩餘控製權;如果融資方式是發行不帶有投票權的股票,即優先股時,則企業家擁有剩餘控製權;如果融資方式是發行債券,假如企業家能按期償還的話,則企業家擁有剩餘控製權。否則,剩餘控製權轉移到債權人手中,假如企業家不能按期償還的話,則破產。
非完全契約理論可以應用於金融市場上的信用製度的建立和信用契約的履行。信用製度作為約束信用行為主體的規範、標準及其產權結構的契約性安排,對信用秩序的穩定及金融體係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對金融資產的配置效率和金融結構的形成發揮著基礎性作用。由於市場經濟要求建立起符合市場規範的信用體係,與國際慣例接軌。然而我國計劃經濟下高度集中、統一的信用製度與體係以及信息不對稱,使得信用行為缺乏必要的預算約束與製度約束,造成了金融市場上信用關係的嚴重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風險行為。目前,我國銀行業出現了“懼貸”或“惜貸”現象和中小企業及私營企業的融資困難現象。應用非完全契約理論,使信用市場中產生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同時降低授信主體的信息成本以及市場的交易費用,是目前我國信用市場中麵臨的挑戰。
(2)法律。非完全契約理論在法律製定和實施中的應用。法律就是人們設計來規範、監督契約的實施或強製性地執行契約的一種外在製度安排。①法律可以限製當事人的選擇空間,減少機會主義行為,使原來在技術上可行的選擇,經法律規定後不能再選擇了。②通過改變支付矩陣來改變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博弈規則。③法律可以為契約設置一些形式要件,起到甄別和篩選契約參與人以及優化契約之目的。④法律還可以節約契約談判和簽訂的成本。⑤法律通過改變個人行動的預期來促進契約的實現。法律實施一方麵要求的是完全契約;另一方麵法律的實施依賴於可確認的證據,這導致了契約在法律上往往是不可實施的。更進一步地說,法律本身也是非完全的,因此非完全契約理論對於法律的完善大有幫助。